【案例】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之思考(3)

【案例】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之思考(3)

倘若食盐专营能够找到五条支持理由,对面恐怕就能找出十条理由。由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于2011年4月发布的《我国盐业体制改革研究》课题也承认“食盐专营代价高昂”,问题包括:经营效率较低、垄断滋生腐败、产销矛盾突出、食盐专营扩大化等。效率低下、产销矛盾突出可划归计划经济体制弊端名下,而垄断滋生腐败、专营扩大化则属于权力腐败、权力扩张的范畴。食盐专营的行政性垄断问题也许还不止这些,当年被曝光的一些地区因碘过量患上甲状腺疾病者也不得不继续“补碘”的怪象,就暴露了专营体制的弊病。盐业公司角色错位——既当裁判员,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又是运动员,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两者如何兼容?此外,盐业暴利也饱受社会诟病。

食盐对国计民生虽然重要,但市场规模不算太大,盐业也不是稀缺资源,而且许多曾经被视为不能废除专营的行业都放开了,如粮食系统、邮政系统等等,食盐专营制度终结似乎也顺理成章。一步到位难度太大,不妨分步走——先是进行结构调整,包括推进政企分开、深化盐业公司内部改革;然后是经营调整,取消食盐产销计划、采用招投标制、市场化采购等;再就是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保障法律供给;最终过渡到食盐市场自然放开,全部食盐定点企业可自由销售其合格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只做好监管工作,维持市场秩序。

结束食盐暴利比废除专营更重要

食盐的生产审批权在谁的手中并不重要,甚至专营垄断也不一定非要饱受诟病,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垄断不等同于暴利,说白了,公众之所以期待食盐行业的改革,希望能够打破专营垄断,背后还是对垄断下暴利的深恶痛绝。

食盐业在我国可谓是名副其实的政策性垄断,但是政策性垄断并非一个贬义词,而食盐专营也并非我国的专利,西方的美英法等国,甚至包括东亚的日本,都实行盐业团体统一集中经营。因为我国碘极度缺乏的特殊国情,出于安全考虑,由国家来进行盐业专营也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

可是在立法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盐业公司的垄断权力极度膨胀,其不仅突破了批发环节,而且对上游生产领域和下游零售领域也不断强化控制权,在合法垄断的情况下,盐业公司俨然已经扩张成产供销全行业的垄断。在此条件下,经销商凭借着垄断地位压低着生产上的供货价格,与此同时,尽可能地抬高市场销售价格,最终赚取高额差价。

据媒体报道,目前,市场上食用盐的零售价普遍在2600元/吨,批发价为2200元/吨,大型食品厂可以从省盐业公司以600至700元/吨的价格批发到食用盐,而小型食品厂则必须在当地盐业公司拿货,拿货价近1000元/吨。可以看出,通过专营的食盐,从车间到了市场终端,价格提高了近十倍。

而极度垄断权力的扩张不仅是食盐行业获得了惊人的暴利,而且在暴利的诱惑之下,衍生出来了一个庞大的私盐市场,这不仅会导致官办盐业公司利用权力寻租,为私营者大开方便之门,更为严重的是,私盐的泛滥难以保障碘元素的含量,无疑会危害国民的身体健康。

所以,清除权力寻租空间,打破食盐垄断之下的暴利,规范食盐市场的运作才是食盐行业改革的重点。而尽管我们现在还很难取消食盐专营制度,但是也可以在这个框架内进行制度的完善,从而终结食盐行业的暴利,比如,可直接实现产销无缝对接,在生产和销售环节引入适当的竞争,处理好政府管制与反垄断规则的关系;也可借鉴广东省盐业行政改革的经验,实现政企分开,从而打破“两块牌子,一套机构”的局面,减少权力寻租的可操作空间,最终遏制盐业专营下的暴利。

总之,垄断不等于暴利,在食盐行业,正是由于公权力的不当参与,才导致盐业合法垄断的异化,监管的缺失最终造成盐业暴利,所以,此次食盐企业定点生产审批权下放至省级,倘若把握不好公权力的度,那么省级垄断盐业企业难免还会获得暴利。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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