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举债机制要兴利除弊
解放新论:谈到政府职能转变,地方债是个绕不过去的话题。日前,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京沪粤等十省市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地方债“阳光化”对于政府转型有何积极意义?
贾康:去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把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作为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把短期应对措施和长期制度建设结合起来。虽然目前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总量仍然在总体可控的安全区间内,但要注意在局部地区和具体项目上做好风险防范,防止演化成全局性问题。
目前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主要体现在隐性负债上。因为其隐蔽性高、规范性差,往往在事前、事中无法有效防范,一旦资金链断裂,就需要采取“救火”方式平息事态。这样做,不仅成本比较高,还会对政府的公信力产生非常大的损害。针对大量地方债绕过预算法,以融资平台的形式举借的“隐性”特点,这次发布的《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开明渠、堵暗道,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这实际上就是在积极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的要求,着力建设阳光融资的制度,用规范的公债置换和替代隐性负债。从债务发生、使用到偿还,将各个环节置于阳光之下,能最大程度减少潜规则和暗箱操作,从而有利于提高资金绩效和构建防范债务风险的长效机制。当然,从深层次看,原有地方融资平台等出现的问题,暴露的是有效制度供给不足的弊病。因此,从长期看,解决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的治本之道还在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在打造现代财政制度的过程中对地方政府举债机制兴利除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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