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航班延误补偿需平衡航班和乘客利益(3)

【案例】航班延误补偿需平衡航班和乘客利益(3)

航班延误固然不对,但集体“闹机”也于事无补啊。民航局要求各航空公司出台航班延误的赔偿标准,作为乘客维权的标准,并公布出来,让大家知道,是一个进步。可是,乘客仅有知情权,没有赔偿制度制定的参与权,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让各地航空公司制定针对自己的“惩罚”措施,有点儿与虎谋皮的味道,民航公司在出台赔偿措施时,必然会从自己利益的角度出发,制定较低的赔偿标准,这样,乘客也就没有了维护合法权益的余地,即便他们制定的赔偿措施能完全落实,又有什么意义?

再者,如果民航局不出台统一的赔偿措施,而是让各地航空公司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那就会出现一种不统一的赔偿结果。比如,同样是航班延误4个小时,甲航空公司免费提供一瓶普通瓶装的矿泉水,而乙航空公司则赔偿高档饮料,乘客的感受能一样吗?比如,如果各民航公司在安排误机乘客餐费的标准上也各不相同,甚至迥然不同,这让大家从情感上怎么接受?还有,航班延误多长时间,安排怎么样的赔偿,各个航空公司的标准若也不相同,恐怕也不利于缓解乘客误机的烦躁情绪。

鉴于以上种种考虑,笔者以为,民航局还是应当在综合广大乘客意见和民航公司意见的基础上,自己承担起制定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方案的重任,而不是把这个任务交给各个航空公司,导致误机赔偿方案五花八门,影响到制度的严肃性。

“非航空公司原因”应避免自说自话

非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致使乘客增加餐食和住宿支出,在法律上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费用由旅客自理,并非没有道理。但是,公众却普遍担忧,若此规定笼统执行,极有可能成为航空公司推卸责任的“万能借口”,由此导致的矛盾摩擦也可能增多。因此,为了避免后续隐患,该规定的“细则”就必不可少。

首先,要将标准和信息完全透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因素,什么标准下,航班必须延误,什么标准下,必须取消,如果没有具体的标准,就极可能成为航空公司“自说自话”。在明确标准的同时,还需要信息完全透明,既方便乘客早作安排,也可以起到监督作用,以防航空公司滥用此条款。

其次,航空公司的预警提示义务必不可少。目前,乘客基本上都是在到达机场之后,才知道航班的延误或取消信息,从而为乘客的重新安排带来不便。在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因素中,并非都是突发情况,比如天气,就是有预报的。那么,航空公司就必须将预警提示义务提前,在乘客购票的时候,就应该提示可能性,以便乘客最终选择何种方式出行。即使是突发情况,航空公司也应该在第一时间将此消息告知乘客,而不能事后以此作为免责理由。

第三,要明确纠纷的仲裁救济办法。万一出现乘客不接受航空公司解释,怎么处理?如果没有权威的第三方来仲裁,就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因此,在每一种权利和义务设置的背后,都需要明确救济渠道,而司法救济毫无疑问是最后的办法。如果任由航空公司、机场方面解释,乘客未必信任,因此,独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就必不可少。另外,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航空公司要免责,就必须由航空公司举出权威证据。

实际上,非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增加的餐食和住宿支出由乘客自理,是一种国际惯例。但不同的是,国外航空公司除了有充分的信息透明和协商沟通机制之外,充分的竞争也让航空公司尽可能提供人性化服务。有的航空公司,自愿为此种情况全部埋单;有的航空公司,联合相关商家推出了特别优惠服务;大多数航空公司,都会为遭遇此种情况的乘客提供尽可能的便利服务,如替代方案、顺延航班的安排等。

对大多数中国乘客来说,区分航班延误或取消的真实原因,还具有一定的难度;而对中国的大多数航空公司来说,以人为本、主动揽责,也还没有成为一种自觉。那么,官方在出台相关规定的同时,就不能简单照搬国际惯例,而需要考虑到中国特殊的情况,尽量出台细则,以避免可能的误会与纠纷;同时,也应该有明确的导向,竟可能通过市场竞争来提高航空公司的服务质量。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
京公网安备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5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