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期待修订版《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反腐效果(3)

【案例】期待修订版《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反腐效果(3)

理性看待“以人查房”仍为禁区

不动产登记是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然而,房产是个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诸多落马官员都倒在房产上,房产信息查询在当下中国被公众赋予了更多的意味,承担了民间反腐功能。所以限制“以人查房”屡受舆论炮轰。

其实,在房产信息查询领域,公众知情权和公民隐私权之间存在着天然矛盾。各国房屋登记信息公开制度无不是这对矛盾博弈的结果,一般都限于一定条件下的“以房查人”,“以人查房”更受到严格限制。如果“以人查房”无条件解禁,势必为个人信息泄露打开新途径。官员固然需要接受民众的监督,但这种监督只能针对官员是否廉洁,体现在房产领域,就是有多少房,价值多少,是否合法所得。而具体坐落何处、门牌号多少,则也应纳入隐私范围,不宜一刀切地向各界公开。

但公众对于官员财产公开望眼欲穿,这个合理诉求一直没有得到充分满足。禁止“以房查人”意味着民间反腐少了重要途径,这就更需要制度反腐向前迈出更大步伐。这首先在于建立并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通过硬性的制度约束,将官员财产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并对财产申报主体范围、财产范围、受理机构、虚报惩罚机制予以明确。

同时,房产信息实现全国联网也已是大势所趋,主动调查官员财产将越来越不是一个技术性问题。除了官员主动申报财产外,也应该适当扩大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主动出击权能,不能只等到官员被刑事立案或者被双规了,才能开展官员财产调查工作。

《不动产登记条例》将为“房产腐败”敲响丧钟

条例第6章第72条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依法查询制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督机关等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查询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门起草。”从该规定来看,“依法以人查房”不再是空谈,官员房产瞒报将会得到有效控制。这充分体现了国家高层用制度反腐的思想,对“秒杀”官员房产腐败有着重要意义。

一直以来,官员房产腐败都饱受诟病。诚然,房产腐败并非小问题,尤其是一些贪得无厌的官员,他们不仅是金钱腐败的“无底洞”,而且是房产腐败的“无影人”,动辄名下房产扎堆,腐败现象较为严重。就连一些看似“低调”的官员,当“反腐风暴”来临时,也忍不住低价疯狂抛售手中房产,及时变现转移。试想,如果房产登记信息不能被查询、调取或者共享的话,房产腐败就会有很大的“市场空间”,这对纪检监察机关查治腐败极为不利。

制度反腐是最有效也是最直接的方式。《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出台是制度反腐的必然,也是制度反腐的完善。从十八大以来中央反腐的形势来看,无不体现着“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的反腐思路。中央采取“老虎、苍蝇”一起打、抓大不放小的反腐策略,体现了“治标”;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出台,则体现了“治本”。可以预料,未来五年内,中央将一边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一边推进各种反腐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最终把反腐败斗争真正落实到具体制度上,实现制度反腐目标,告别“散打式”反腐。

老子在《道德经》中说:治大国,若烹小鲜。笔者认为,反腐败也是治国的一个方面,同样需要有“若烹小鲜”的思想,不动摇、不折腾,善于审时度势,顺应规律,循序渐进。“治标”要坚持不放过不错过的原则,严抓严打,形成震慑,让腐败“见光死”;“治本”要立足长远,从“高度”、“广度”和“宽度”上反复酝酿,仔细斟酌,织密制度笼子,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台相关反腐制度,形成全面系统的反腐败“法典”,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切实用制度管人、管事、管钱、管权。如此,才能实现反腐制度化、系统化、规范化,才能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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