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党群和党法的关系

党政、党群和党法的关系

党的建设历来是同党的政治路线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党的建设提出了新要求, 就是如何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党的建设的制度体系,既解决好党的自身建设问题,又处理好党同国家政权和社会的关系问题。因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质是执政党运用国家制度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能力的现代化。

关于党的自身建设,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一直在努力,特别是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五位一体”的党建格局,使我们党的自身建设有了明确的目标要求。新时期党的建设不仅仅是从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上把党建设成领导人民群众进行现代化建设的先锋队,更重要的是从党的内部机制上,按照执政党的特点,在党的领导体制、领导方式和活动方式上进行创新,建设一个充分发挥执政功能的先进性的党。然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键在党,不仅是指关键在党的自身建设,更主要的是指关键在处理好党同国家、同社会的关系特别是党政、党群和党法关系问题。

无产阶级政党执政以后,如何建立起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同国家政权的关系,一直是一个没有解决好的大问题。世界上,那些社会发展比较稳定,进而政党执政比较有序的国家,一般执政党同政府关系也比较规范化。共产党执政虽然情况有其特殊性,但在党政关系法制化、规范化方面,既是必要的,又是可行的。从必要性上来讲,党政关系的法制化规范化,可以从法律上保证党对国家机关的领导作用,使领导制度、执政方式明确化、具体化,从而更有利于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在国家中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党的正确领导,保证社会的稳定、健康地发展,在政治变革和发展中不致产生大的波动,使我国社会向现代化的社会迈进。从可行性上讲,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就是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党政关系,既要保证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又要支持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依法履行职能。

表面上看,党群关系指的是党和群众之间的关系,但它实际上反映的是党同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因此,所谓密切党群关系,也就是要正确处理好党同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围绕着权力的运行和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构筑一个能够互动起来的党群关系模式,就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扩大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表达。过去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强调的是整体和统一,不强调个人利益和局部利益,更不强调个人和局部利益的表达。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多元化利益主体,人们追求各自的利益,已成为正当的权利。压抑个体和局部利益,已经不现实。因此,亟需建立起与市场经济多元化相适应的联系群众、保持社会稳定的方式。

处理好党法关系,就要坚持依法执政。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同时又是全国人民的领导核心,但执政活动和领导活动在功能范围上是有区别的,“领导”是针对全部的国家和社会生活而言,而“执政”主要是针对国家政权而言。在活动方式上,领导活动主要是政治活动,而执政更多的是依靠法治。共产党是执政党,在国家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但是,党并不谋求凌驾于法律之上和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在法律面前,共产党同其他政党、团体、组织—样,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从主要靠政策治国到依法治国,无疑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要变革和进步。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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