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中央发布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也将权力清单作为“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的重要制度予以强调。可见,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已成为行政体制改革和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权力清单制度的内涵
权力清单制度是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一项基础工作。权力清单就是对于各级政府及其各个部门权力的数量、种类、运行程序、适用条件、行使边界等予以详细统计,形成目录清单,为权力划定清晰界限。换言之,清单所涵盖的范围就是行政权力的合法行使范围,清单以外就是行政权力不能随意进入的范围。权力清单制度的任务包括合法确权、编制清单以及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时限表,关键环节是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该制度要取得成功,要达到四个目标要求,分述如下:
第一个目标要求是“三个全覆盖”,即层级全覆盖、部门全覆盖、领域全覆盖。层级全覆盖,是指纵向从顶至底,从中央到基层的各级党和政府都应全面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不存在不受监督的特殊层级;部门全覆盖,是指横向到边,即凡是掌握公共权力的党政部门(国家安全机关除外)都应制定并公开自身的权力清单,不存在不受监督的特殊部门;领域全覆盖,是指除涉及国家机密的权力之外,所有其他公共权力都应在统计和公开之列,不存在不受监督的特殊权力。三个“全覆盖”应成为权力清单制度的基本原则,这不仅符合公平原则,而且能有效消除权力公开的暗区、盲区,提高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二个目标要求是制度规范化,即权力清单的编制过程、公开过程,都要由全国统一的制度加以规范,不能由各地区、各部门随意开展。制度化是确保权力清单制度严肃性和严格性的基本条件。
第三个目标要求是详细具体化,即权力清单的内容必须明确而具体,不能模糊笼统、一带而过。具体而言,权力清单应涵盖到各级党和政府及其各个部门、各主要党政领导岗位的各类权力(包括决策权、审批权、执法权、监督权等)。清单不仅要明确各项权力的职责权限,而且要明确权力的法律依据和法定程序,包括权力依据、负责部门、监督投诉渠道等。权力清单的具体化意味着要做到两个“全面”,一是要全面涵盖各项权力,二是要全面反映每项权力的要素。唯有权力清单制度具体化,才能确保社会监督的效果,防止虚报、瞒报、谎报等作假行为,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监督与制约。
第四个目标要求是公开透明化,即将编制后的权力清单及权力运行流程图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全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工作也应做到制度化和流程化,公开权力不仅应成为官方与社会的共识,而且应成为对各级党政部门的强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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