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权力清单制度,应采取广泛多层级的立体化形式予以推进。权力清单制度的推进,应涵盖政府的各个层级及主要领导岗位,涵盖政府的各个部门,涵盖各类权力事项。例如,成都市的权力清单覆盖市、区(市)县、乡镇(街道)三级,取得了良好成效;2010年全国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改革选取69个县(市、区、旗)作为试点单位,即考虑到县级政权承上启下,从县级切入有助于推进和深化改革;再如河北省万全县进一步延伸至农村,明确村干部权力的依据、界限,强化村民知情权、监督权,将权力清单制度与基层民主建设相结合,使村干部滥用权力导致的上访案件数量显著下降。以上案例表明,在权力清单制度试点中,若能选好切入层级、广泛结合行政条块、多个层级延伸递进,就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以核查问责机制、协商式民主建设为配套保障。第一,权力清单制度的落实,需要坚实的核查监督制度保障。权力清单应连带核查清单、责任清单以及民众“权利清单”的落实。要以清单为依据,严格问责,惩治和纠正某些政府部门与公务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若无坚实的核查问责为制度的权威提供保障,权力清单制度将成一纸空文。同时,还需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运用多元监督体系来确保制度落实。
第二,权力清单制度的完善,可以结合信息化政府建设。对权力清单中的每个权力事项进行编码记录后,便能设计一套网上运行系统。上海、南京的网上政务大厅已经做出有益尝试:“通过输入办事序列号和身份证号查询办事进度情况,在线受理栏目可以清晰查到某项行政事项的代码、办理机构、收费情况等,并可直接网上完成表格填写、法律依据查询等操作。”在此基础上,可以建立起各层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权力事项、权力运行的信息共享平台,并搭载电子监察系统、信用管理系统、考核评估系统等模块予以完善。政府可委托专门专业机构管理维护该系统,作为权力监督的重要信息化手段。
第三,权力清单制度的巩固,可内嵌于地方的协商式民主政治建设。权力清单制度中对于权力行使的运行流程规范,可与协商式民主建设的工作有机整合,形成联动。对较高级别的党政领导干部而言,人民群众即使能阅读其岗位的权力清单,仍难以对其手中权力进行有力监督。其原因在于我国民主集中制的“集中”环节仍是民众无法近距离观察的小范围决策过程。对此,2005年邯郸成安县探索的县委常委会、全委会“社会旁听制”值得关注。让民众代表来旁听决策会议,民众当场不能发言,但可以深入观察并在会后予以评价。如此,社会公众可以将现实中的权力运行过程与权力清单的规定予以比照,从而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构成有效制约。
深入研判“法律约束、当前盲区与未来限度”,把握改革脉络,着力创新方法。第一,权力清单制度的拓展,需要深入研判法律约束。权力清单制度改革主要受到法律、立法层面的约束。行政权力事项的设立依据,主要来自于相关组织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实际上成为权力清单制度的改革红线与禁区。应深入研判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将不再符合改革形势、不再适应发展规律的法律法规通过合法程序进行调整或废止;对需要建立法律规范、加强监管而当前有所缺失的领域,尽快启动立法程序进行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为权力清单制度发挥正面效应清淤除障,并将权力清单制度可能的负面效应予以剔除。
第二,权力清单制度的深化,需要重点关注当前盲区。深化改革《决定》中“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表述并不涵盖“中央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4年1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公开国务院各部门全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深具魄力。而审批清单并不等于权力清单,非行政许可、具体领导岗位权力等并不在审批清单内。当前,中央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行政首长的权力清单的编制与公开,面临着一定现实困难。不可忽视的是,仍有大量行政权力来自于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地方仅能联系不能领导,属于《决定》表述范围之外;即使在地方政府工作部门中,也有大量权力属于中央部委业务指导范围,因而存在规避改革的空间。在权力清单制度推行中需要深入考量上述盲区。
第三,权力清单制度的成功,需要清醒认识未来限度。需要清醒认识到权力清单制度只是深化改革系统性措施中的一部分,有其自身限度。在涉及国家安全机密、国家重大格局调整等领域时,权力与运行流程的彻底公开,可能造成国家利益受损。因此,要清醒认识权力清单制度的范围和边界,避免出现该项制度的负面效应大于所带来的正面效应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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