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需要重视、有待化解的不良社会心态(7)

一个需要重视、有待化解的不良社会心态(7)

——道德评价泛化 法治意识缺失

摘要:道德泛化,也即泛道德主义,是指在某个社会下,社会形成的道德规范或者对个人人品要求在正常人的能力范围之外,以至于唯道德是论。在这种社会环境下,各种社会问题往往都归结为人的道德境界问题,归结为自私、物欲、怯懦,归结为牺牲和奉献精神的丢失。对于没有按照社会道德从事的人,将遭到道德批判。

目前我国成熟的社会阶层构造并未完成,道德泛化问题存在着广泛的社会基础

主持人:泛道德化现象为什么在当前社会中日益突出,有什么社会基础?

涂少彬:我国目前成熟的社会阶层构造并未完成,道德泛化问题存在着广泛的社会基础。稳定的社会阶层构造是纺锤型社会构造,与它相对的是金字塔型社会构造。在前者中,中产阶层相对于富裕和低层收入阶层来讲是多数;而在后者中,低层收入阶层则占多数。中产阶层一般受过更好的教育,对法治及其重要性有着更好的理解力,而且,他们的经济地位使他们相对容易自我满足,理性能力的培养也有着扎实的社会经济基础。改革开放前,我国的社会阶层构造非常单一,人们普遍受教育程度不高,意识形态也极端扬德抑法,这种历史对当今社会的影响仍然还在。当今我国社会虽然阶层构成相对成熟多元,但是离纺锤型社会阶层构造仍然有很大差距,相对低收入阶层比例较大的社会是道德泛化的现实基础。

警惕法律问题道德化和道德问题法律化倾向

主持人:法律与道德的矛盾是一道难解之题,道德干预法律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如道德审判、道德惩罚等现象,是否意味着法律问题道德化或者说道德问题法律化?

刘作翔:近些年,在中国的新闻报道和司法审判以及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着一个值得我们认真反思的现象和问题,即法律问题的泛道德化。通常的做法是,将一个法律问题转化为道德问题,进而用道德评判代替法律评判。例如,前些年被媒体热炒的“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原本在法律上是一个死亡赔偿金的问题,但在整个社会对“同命不同价”的热议中,将真正的法律问题给消解了,其结果是缺乏对解决这一法律问题的认真思考和研究。另外,在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中,也经常出现用道德评价代替法律评价的一些做法。对此,我们必须要保持高度警惕。

公方彬:更为重要的是,当社会中道德泛化,往往会化作民意,裹挟政府权力介入,法律就不得不退居其次。换言之,社会离不开道德,但过度依赖道德后,恰恰导致道德不可靠。如果脱离了法治,出现泛道德,则有可能扭曲社会。

举例来看,湖北的佘林祥案,河南的李作海案,河北的聂树斌案,浙江张氏叔侄案等,其中就有司法外的力量介入,特别是体现党委政府意志的政法委介入其中,为什么这种参与引来的不是减少冤案的机会,反而导致矛盾和问题的增加呢?虽然都是为了社会稳定,政法委是秉承党委政府的意图,把第一要务确定为化解社会情绪,维护社会稳定,也就是说,是非曲直要关照,但要紧的是不能因社会情绪酿成社会冲突。而法院、检察院的天性是追求公正,虽然最终维护的是社会稳定,但起点是保证司法公正,终点是社会秩序与稳定。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