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铁缨:浅谈防止利益冲突与党的建设(2)

任铁缨:浅谈防止利益冲突与党的建设(2)

摘要:实际上,无论是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还是财政与财务的公开,均无需过多的额外成本,且现代科学技术与经济发展已为其公开提供了条件,目前需要的只是改革的勇气、决心和对整个中华民族负责的精神。

三、加大防止利益冲突处置

为确保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权威性与有效性,就要提高管理强度,加大处置力度。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实际情况,这里强调以下方面:

一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这里仅以回避制度为例。如《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违反公务回避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使国家、企业利益受到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第十七条规定,“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班子在回避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前者是针对国企领导人员个体的责任追究,后者是对有关组织部门的责任追究。其实回避就是回避,只要是违反了有关回避的规定,就要追究相应的责任,而其他限定条件则只能使这些规定形同虚设、徒有其表,仿佛只要没有“使国家、企业利益受到损害”,没有“致使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就没什么问题。现实中的大量案例反复说明:与其补救于已然,不如防患于未然。只要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就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2012年11月26日加拿大多伦多的市长罗伯特?福特被安大略省高等法院裁决免职就是如此。

二要将党内法规提升为国家法律,以增加处罚的力度。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们党在防止利益冲突上也取得了很大进展,出台了各种有关规定,但其中绝大部分属于党内法规。遗憾的是,党内法规在处罚力度上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比如党内法规既不能设定罚款,也不能设定罚金。前者属于行政处罚,由国家行政机关决定和执行;后者是刑法规定的附加刑种,由人民法院判决和执行。党内的最高处分也不过是开除党籍而已,以这样的处罚力度来防止利益冲突恐怕是要打折扣的。对此,早在2006年8月3日,时任中央纪委书记的吴官正就强调过:“要适时将经过实践检验、适应形势发展的党内制度转化为国家法律法规,增强约束力和强制力”,其道理就在于此。显然,相比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层次更高、约束力更强、涉及面也更加广泛。因此,不仅要及时制定、调整和充实防止利益冲突的党内法规,而且更要通过法定程序使那些比较成熟的党内规定上升为国家法律。在这方面,许多国家都相继制定了有关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律,我们要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出台有中国特色的防止利益冲突法。

三要加大利益公开的力度。利益公开是防止利益冲突的先决条件,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要求公职人员公开申报家庭财产,这早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且千呼万唤不出来。从国外财产申报的成功做法看,最大的力度莫过于国家领导人带头申报。二是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广大农村等基层组织实行财政与财务公开。财政不透明且缺乏公众和制度的监督是腐败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就财政来说,清华大学《中国市级政府财政透明度研究》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货币和财政政策透明度良好做法守则》,并结合中国2010年数据和实际情况,提出了衡量财政透明度的8项指标,其研究结果是中国市级政府财政透明度处于不及格的状态。对于财务公开,2010年3月,四川巴中市白庙乡以中国第一个“全裸”财务支出的乡政府的形象展现在公众视野。这足以说明公开这个问题“是不为也,非不能也”。实际上,无论是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还是财政与财务的公开,均无需过多的额外成本,且现代科学技术与经济发展已为其公开提供了条件,目前需要的只是改革的勇气、决心和对整个中华民族负责的精神。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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