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责任终身制凸显政府治理三大特点
强调决策责任更为凸显政府治理制度层面的现代化,强调决策责任终身制更为凸显政府治理制度的长效化。推动决策领域的责任终身制,意味着政府治理现代化进入到制度层面的探索和尝试,凸显了政府治理的三大特点:
一是从技术责任转向决策责任。实际上,近年来关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等领域的责任追究制度频见媒体。如山东等地近年来推行的保障性住房质量责任终身制,一旦发现质量问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从本质上来说,这些责任制体现了国家在推进器物层面、技术层面现代化的努力。对政府治理现代化来说,技术层面的责任制有必要,但相比较制度层面的责任制只是标而非本,政府治理现代化既要治标更要治本。因此,决策责任终身制就是要在治本上下功夫,就是旨在推动制度层面现代化的探索,从制度源头遏制决策失误,遏制“败家工程”、“短命建筑”等不正确的政绩工程。
二是从执行责任转向决策责任。近年来,在媒体报道暴力执法、胡乱执法、打人骂人、公车私用、雷人雷语等诸多社会乱象之后,相关部门的一致回应是“这是临时工干的”。掌掴菜农的城管是临时工,上班打牌的机关人员是临时工,抄袭文稿的秘书是临时工,跟辖区居民发飙的民警是临时工,打砸私家车的是临时工……那些风口浪尖的事件追责结果,总是能追到临时工的头上。这些层出不穷的“临时工”事件说明在政府治理中,追究的只是执行责任而非决策责任,只是追究下级的责任而不是上级的责任。正是因为承担责任主体的错位才导致一直都有“上级生病,下级吃药”的事情频频发生。政府治理现代化强调权力责任的一致性,有多大的权就要担多大的责,执行失误要追究执行者的责任,决策失误则要追究决策者的责任,不能以执行者承担替代决策者承担责任,真正把权力和责任统一起来。在用人方面,中央强调既要打老虎又要打苍蝇,更要打大老虎。同样,在决策方面,也要从对执行责任的追究走向对决策责任的追究。
三是从职务责任走向终身责任。早在十几年前,一些地方政府就提出要强化领导干部的决策责任。比如,2004年11月,长沙市政府就出台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表示将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将在政府公共投资决策形成的各个环节上建立和完善决策问责制。对承担政府公共投资项目工程咨询、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职能的部门或单位,因不遵守法律、法规或失职失责导致违反建设规划、严重超出预算成本、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污染环境等,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总结一些地方政府追究领导干部决策责任的做法发现,主要强调对职务责任的追究,即领导干部只有在任职期间发生与岗位责任相关的事件才承担有限的责任,根本来说追究的只是一时的责任而不是终身的责任。但由于各种原因,时过境迁导致决策责任追究难以落到实处。因此,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更强调决策责任的终身制,更强调制度的长效化。比如,2012年3月18日,深圳市发布《关于廉洁城市创建中诚信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务行为将实行终身负责制,公务行为出现过错的,责任的追究不因行为主体的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分离;2014年2月20日,河北省召开的省委干部考核领导小组第一次(扩大)会议暨2013年度干部考核培训视频会议提出,要不断创新和完善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机制,以新的考核评价机制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要突出从严考核,实行领导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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