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企改革的市场原教旨主义迷途(2)

中国国企改革的市场原教旨主义迷途(2)

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对等劳动量交换原则的扭曲

商品经济的初级状态,采用等价交换原则,这里的“等价”指的是“相等价值”。比如甲生产的一斤小麦可以与乙生产的一尺绸缎相交换,是因为一斤小麦中凝聚的劳动量与一尺绸缎相等,即一斤小麦的价值等于一尺绸缎的价值。甲总是试图用一斤小麦换取更多的绸缎,而乙则试图用一尺绸缎换取更多的小麦。当市场上小麦供不应求时,小麦价格上涨,从而促使更多的人生产小麦增加供应,使之最终可以交换一尺绸缎。这种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将使交换基本上按照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来进行。用马克思的话说,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的通行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8]]

因此人与人之间商品交换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劳动的交换。等价交换原则要求互相交换的劳动量相等,即一斤小麦中包含的劳动量与一尺绸缎中包含的劳动量相等,在交换过程中甲付出的劳动量与乙付出的劳动量相等,谁也不亏欠谁。这是等价值交换原则的原初状态。人与人之间的等价值交换就是他们所付出的不同形式的等量劳动之间的交换。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指出:“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不论这些所有者是雅典的贵族,伊特剌斯坎的僧侣,罗马的市民,诺曼的男爵,美国的奴隶主,瓦拉几亚的领主,现代的地主,还是资本家”。[[9]]很明显,这里提到的每一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的交换,都不是等量劳动相交换。这种对剩余劳动的贪欲和占有,是一切旧有的阶级社会的基本特征,从而必不可免地使每个阶段的商品经济都打上当时的统治阶级的独特烙印。例如,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一定程度上是依附在封建生产关系之上的。

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获得了全部统治地位,但对“等量劳动交换”原则更严重的扭曲发生了,因为除了一般产品外,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劳动力也商品化了,在劳动力买卖过程中,不等价交换普遍存在,成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如果说封建社会里对“等量劳动交换”原则的扭曲,是以对商品经济的抑制来实现的话,资本主义社会对“等量劳动交换”原则的扭曲,则是由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所导致的。

在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的价格由其价值所决定,而劳动力这件特殊商品的价格(即工人的工资),也是受其价值所决定。但劳动力的价值,却是“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然而,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劳动力所创造的价值),远远高于劳动力的价值(即生产和延续劳动力所耗费生活资料的价值)。这样,资本家支付给工人的工资,是由生产和延续劳动力所耗费生活资料的价值所决定的,而工人为资本家创造的价值,却是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劳动力所创造的价值。资本家支付给工人工资(劳动力的价值),工人将自己劳动力创造的价值(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交给资本家,两者的交换是不等价的,工人实质上受到了剥削。但是,这个过程却符合“商品交换的各个永恒规律。”

工人付出劳动,从资本家那里获得工资,然后用工资购买生活资料。按照等价值交换原则,工人用所得工资给自己所购买的生活资料中包含的劳动量,应该等于工人消耗劳动力为资本家所付出的劳动量。资本家付给工人工资(即劳动力的价值)后,其获得的工人劳动量所创造的价值应该与工资相等价,即与劳动力价值相等价。

然而,按照资本主义商品交换的永恒规律,资本家获得的,是劳动力全部的使用价值。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劳动力所创造的价值,却远远大于劳动力的价值,其差额即剩余价值。这个过程表面上看起来是平等的,是等价交换的,但实际上却是不平等的,不等价值交换的。马克思曾这样描述过“在疾风怒涛般的生产过程中一直沉默的工人的声音”:“我卖给你的商品和其他的普通商品不同,它的使用可以创造价值,而且创造的价值比它本身的价值大。正是因为这个缘故你才购买它。在你是资本价值的增殖,在我则是劳动力的过多的支出。你和我在市场上只知道一个规律,即商品交换的规律。商品不归卖出商品的卖者消费,而归买进商品的买者消费。因此,我一天的劳动力归你使用。”[[10]]

和劳动力一样,其他商品的使用价值一般也大于商品的价值。正如马克思所说,“按一定时期(一日,一周等等)出卖的劳动力的价值,低于它在这期间被使用后所创造的价值。但是,工人得到付给他的劳动力的交换价值,因而让渡了他的劳动力的使用价值,这同任何买卖都一样。”[[11]]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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