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的美国司法制度

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的美国司法制度

中国某些享有盛名、能影响舆论的公知和媒体,一谈起美国的司法制度,就眉飞色舞,推崇之情溢于言表。其实,他们对美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所知无几。若问起何以见得美国的司法制度优秀?他们充其量是将美妙动听的理论推来导去。由于他们的误导,中国民众大多以为美国的所有案子都得到了公正的审判,美国司法制度就是公平和正义的化身,理应成为中国司法改革的楷模。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判断美国司法制度的优劣,不能只作理论演绎,只重形式和过程,而不看结果如何。只有当实际结果普遍符合理论预期,才能说理论合用,制度合理,值得学习效法。本文从实践结果的角度考察美国司法制度,即采用可反映普遍性结果的统计数据,考察司法制度最重要的几个方面。

冤假错案率高

从1991年起开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进行一项美国死刑案错误率的研究,前后有十多位专业人士参与,调查了1973年以来美国所有走完了上诉程序的死刑案。由于美国的死刑案上诉过程常常要费时数年,虽然这个研究项目一直持续到2000年,但调查的案件仅为1995年及之前侦办的刑事案。

经过9年的努力,该项目小组于2000年6月发表了一份名为《一个破碎的系统:美国1973-1995年死刑案错误率》的调查报告[2]。

从1973到1995的23年间,全美总共判处了5760个死刑,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审判中犯了严重错误,重大错误率是68%!

上诉庭驳回下级法院的判决,必须是下级法院审理过程中犯了严重错误。如果上诉庭发现下级法院犯的错误不严重,即使存在错误,也会维持原判。在5760个死刑判决中,有68%的判决因为犯有严重错误而被上诉庭推翻,将案件退回审判庭。在返回审判庭进一步审理后,7%的死刑判决证明被告无辜,冤案率达4.8%;82%改判被告低于死刑的刑罚;11%维持原判。

美国死刑判决有自动上诉的程序,即上诉率100%。而一般案件只有大约10%的当事人会提出上诉。一般案件上诉后被上诉庭发回更正的比率约为10%。所以粗略地说,一般案件判决后再发回审判庭重审的机率只有1%,而死刑判决后发回重审的机率有68%。人命关天,谁也不能否认,对死刑案的审判是最为慎重的审判。换言之,一般案件审判庭发生的错误率和冤案率,不会低于死刑案件,但这些错误在上诉庭得到更正的机会十分渺茫。因此,只能得出“美国司法冤假错案率高”的结论。

即便是经由上诉法庭比较慎重复核过的死刑案,其中还是不乏冤案。纽约有一个非盈利公民维权组织,称为“无辜者专案(The Innocence Project)”,专事采用DNA技术纠正司法冤假错案。根据其提供的统计数据,近年来,美国有312名在狱囚犯经由民间维权组织的帮助,通过DNA检验得以洗脱罪名,其中18人是在判处死刑等待处决的名单上[3]。

这312名蒙冤者平均冤狱时间为13.5年。其中29人,即9.3%,向警检方“坦白交代”了虚构的作案过程,加上被迫认罪的无辜者,这一类冤案在经由DNA检验脱罪案子中占25%。有这么高比率的冤狱者屈认没有犯下的重罪,可见美国司法系统逼供讯的状况十分严重。

通过DNA检验纠正的冤案,主要为强奸案,约占93%。这是因为DNA检验可以为这类冤狱者提供确凿的反证,而其他DNA技术无用武之地的冤案,恐怕要永远埋没在岁月里了。需要指出的是,任何一件冤案,包括这300多个经DNA检验确认了的冤案,其责任者都不受追究。容许利用走程序合法制造冤案,没有人需要承担冤案责任,甚至连向冤狱受害人道歉都不用,是这个司法系统最可怕之处。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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