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的美国司法制度(3)

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的美国司法制度(3)

司法系统滥用辩诉交易

用法治精神办案,就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事实,类似的罪行,应该得到相近的处罚。这种法治原则在美国已消失殆尽。一般在刑事立案之后,检察官就开始同被告律师谈辩诉交易,条件无非是被告认罪就用较轻的罪名起诉,建议法官轻判;不认罪就用可套得上的最重罪名起诉,如果经由审判定罪,将建议法官在量刑范围内判处最高的刑期。由于两种结果的处罚常相差几倍至数十倍之多,所以达成认罪结案的比率很高。

滥用辩诉交易,腐蚀败坏了司法风气,使司法系统充斥了讨价还价的气息,说假话大行其道。

一般来说,量刑权属于法官,除极少数特殊案件认罪协议会写明辩诉双方同意的刑期条款,其余都是在认罪协议中声明,由法官决定刑罚。于是,检察官和辩方的律师明明私下讲好认罪的交换条件,即多少刑期和罚款等,法官也明白这些花样,但是在向法官递交认罪协议时,检察官、被告、法官三方要一起演一场虚伪的法庭戏。几个标准化的问答,被告向法庭承诺自己认罪是完全自愿,没有被诱导或者胁迫。一问一答,都有录音或录像记录存档。只要其中一个回答与标准不符,这协议就黄了,法官将当场拒绝认罪协议。当然,在上庭前,律师一定会教被告怎么回答。讽刺的是,在被告回答前,法官还要被告手按圣经宣誓只说真话,不说假话。

“辩诉交易(Plea Bargain)”这个专业名称,字面上就有进行谈判交易的意思,实践中当然涉及交换条件,可是法庭上法官还要假惺惺地问被告有没有谈交换条件,而被告则必须在圣经宣誓下说假话:“没有。”目前,美国司法界达成认罪交易的案件占总体定罪案件的97%,这种法庭程序简直就是美国法庭最大规模、最为普及、由法官亲自参与和导演的造假活动。

如果被告实话实说,说出签署协议时检察官答应的条件,这就犯了江湖大忌。检察官通常会勃然大怒,断然否认,并宣布撤销与被告达成的认罪协议。检察官随后修改的起诉书不仅要增加起诉罪名,而且这新增的控罪比原有的要重得多。

实际上,认罪交易的刑期是辩诉交易双方私下讲好的认罪交换条件。美国的法官,都是律师或检察官出身,对辩诉双方这些名堂,当然一清二楚。

因为认罪协议上不写明刑罚条款,被告在认罪协议上签字后,命运就完全掌握在检察官和法官的手中,失去任何抗争的途径。实际操作中,检方事后不守信用,或法官不按私下达成的协议判刑的发生率非常低。检察官和法官都把这事儿当生意做,与律师配合默契,信守辩诉交易的潜规则;另一方面,辩诉交易总体上有益于检察官和法官。

辩诉交易是一种富有争议的办案方法,许多国家禁止使用。不难理解,真正的罪犯比较容易与检方达成认罪交易,以期获得轻判;无辜者倾向拒绝检方的认罪交易,更有意愿通过审判还自己一个清白。因此,辩诉交易政策,使罪犯没有受到应得的惩罚,增加了出狱后再犯案的几率,而无辜者不接受认罪交易,有可能被陪审团误判,遭受极不合理的加重处罚。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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