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的美国司法制度(4)

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的美国司法制度(4)

穷人打官司遭歧视

辩诉交易的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辩诉双方的实力,取决于辩方律师的能量。所以,相似案情的不同案子,辩诉交易的谈判结果,天差地远不足为奇,而有能量的律师,都是穷人没有经济能力聘请的高价律师。

在美国打官司,不花足钱,公正就没保障。如果没有律师,就会在法院系统受到歧视。

2010年2月23日,我从美国上诉法院的网站下载了某个案件的判决结果,顺便把当天公布的所有判决书都下载了。意外发现,上诉法院对是否有律师代理的案子给予了明显不同的待遇。那天网站总共发布了22份判决书,其中14个案子是当事人自我代理。这些案件的判决书除了封面之外都只有一页,而在只有一页的判决书里,只有二、三句公式语句。

所有这14份没有律师代理人的判决书,没有一句话提及上诉或请愿的具体论据与事实,没有召开庭辩,就采用只需填上当事人姓名和案件名称及编号的格式化判决书打发了。没有律师代理的当事人得到的这种判决书,连法官是否阅读过他们的诉状都无从识别!而另外有律师代理的8份判决书含有多页具体内容,有案情陈述,上诉或请愿的论据,上诉庭的分析、作出裁决所依据的法律等等内容。

公共辩护人制度的潜规则

公共辩护人制度,是又一个美国政府引以为豪的司法制度。可是,从每100件定罪的刑事案中有97件不经由审判,而通过辩诉交易结案的事实看,公共辩护人制度的最大受益方,显然是检察官和司法系统,而不是被告。

辩诉交易过程中,有许多不能摆上桌面的潜规则。如果被告没有律师,则检察官根本不会同被告谈认罪交易。一方面美国的司法和法律十分难懂,如果被告没有这方面的基础知识,检察官和被告之间会出现鸡同鸭讲的局面。另一方面检察官担心直接和被告谈判后,被告不懂江湖规矩,在庭上捅出了不该公开的讨价还价细节,出现难堪的局面。而通过律师充当中间人谈,即使被告在庭上捅出这些内容,不仅检察官否认,被告的律师也不会承认。在这种司法氛围下,形成许多只有业内人士明白的潜规则,没有律师的刑事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寸步难行。

虽然当初设立公共辩护人制度的出发点良好,但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公共辩护人的角色已经“进化”成检察官与被告谈交易的中间人;公共辩护人的主要功能,成了帮助检察官说服或逼迫被告认罪。

检察官拥有“四位一体”的司法权力

检察官事实上拥有了起诉被告、判断证据、审判事实、量刑惩罚的四位一体司法权力。检察官在绝大多数案件中还包揽了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能。

帮助检方绕过审判的居然是立意良好的陪审团制度和公共辩护人制度。美国建国先贤所创立的司法独立、三权分立的指导思想无可非议。可实践的结果其实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司法独立变成了随心所欲的司法放任。而那些拥有司法独立权的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本身却做不到独立于政治,是两党政治的积极参与者。小布什被法官挑选为总统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2000年大选,两位总统候选人的得票率非常接近,于是一方要求重新计票,另一方反对,官司直接打到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各自以赤裸裸的政治立场投票,结果5票对4票,以一票的多数挑选了小布什。在其他案件中,法官们受自己的意识形态和政治立场影响,肆意解释宪法,更是司空见惯。

为什么立意良好的政策,实施结果会走向畸形、走向反面?这些变异现象值得中国司法改革的设计者深思。美国出现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实践过程中偏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中国任何一项重大改革,都应当有远见,利用后发优势,研究西方国家的经验和教训,深思熟虑设计好切实有效的督察机制。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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