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丽霞:美国陪审团是怎么产生的

封丽霞:美国陪审团是怎么产生的

陪审团,其本意就是公民审判团或曰平民审判团,即从普通公民当中随机挑选若干陪审员,委派其参与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的审理,并且独立于法官就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在刑事案件当中,陪审团通常会就被告人有罪或无罪作出判断。法官在陪审团认定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法律,对案件做出判决。

对于中国的法学学者和学生来说,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并不陌生。陪审团,其本意就是公民审判团或曰平民审判团。即从普通公民当中随机挑选若干陪审员,委派其参与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的审理,并且独立于法官就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在刑事案件当中,陪审团通常会就被告人有罪或无罪作出判断。法官在陪审团认定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法律、对案件做出判决。简而言之,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实行的是“外行(陪审团)定案”“内行(法官)判决”。那么,陪审团是怎么产生的呢?什么样的人能当陪审员?美国人对陪审团制度怎么看?带着这些问题,借访学之际,笔者专门旁听了纽约州最高法院一个刑事案件陪审团的筛选过程。

早上十点左右,我按照约定走进纽约州最高法院刑事法庭,看到屋子里已经坐满了人。仔细打量一下,有背着书包的大学生模样的,有家庭妇女装束的,有稳重的中年男子,还有几个亚裔面孔。从着装来看都是普通老百姓而不是什么特别的职业人士。有些妇女手里还拿着超市购物袋,大概是准备筛选程序结束之后还要赶回去买菜做饭吧。我看到已有12个人坐在法庭左侧的陪审席上。

坐在法庭中央的法官开始给在座的陪审团候选人讲解陪审团的义务和责任、陪审团制度对于美国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等等。乍一听,像是一个博学的法学教授在给学生上一堂重要的普法教育课。法官讲解完毕,进入到陪审团成员的正式筛选阶段。法官逐一向坐在陪审席上的陪审员候选人发问。我归纳了一下,大致有这样几个方面的问题:你是美国公民吗?现在是不是居住在纽约州,什么时候搬到纽约的?教育状况如何,能不能听懂英语?你自己或亲戚朋友有没有犯罪(重罪)记录?有没有接受过法律教育或从事过法律方面的工作?

通过这些候选人的回答,法官很容易辨别出哪些人不适合担任此案件的陪审员。在倾听法官提问和候选人回答的过程中,辩方律师和检方公诉人可以随时向候选人追问问题,如果觉得不妥,即使没有特别理由也可以建议法庭取消候选人的陪审员资格。在整个发问的过程中,法官始终面带微笑、相当平易近人。有时候给人感觉就像是聊聊家常。有一个还处于哺乳期的年轻妈妈也坐在陪审席上,她的孩子还不到一岁。法官诚挚地感谢她在这么一个特殊的时刻抽出时间来支持法院的工作。

我印象深刻的是,有三位候选人被法官认为不适合担任案件的陪审员。第一位是一个年长的黑人妇女,在法官向其提问时,她表示自己有耳疾听不见法官的问话。理所当然,她被客气地请求退出陪审席。第二位是一个敦实的中年拉丁裔男子,他向法庭陈述他的一个侄子前几天因为重罪被起诉。于是,他也被请出陪审席。第三位是一个戴眼镜的风度翩翩的白人男子,他说自己获得法律JD学位,长期从事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工作。在其陈述完之后,辩方律师提出异议,认为这个候选人的法律背景有可能使其对案件当事人产生偏见。法官居然认同了辩方律师的主张,因此这位“业内人士”也被请出陪审席。在这三位候选人被请求离开法庭之后,法官立即在法庭等待的其他几十位候选者当中重新随机抽取陪审团成员。被选中的候选者走到陪审席就座继续接受法官的提问。

直到中午十二点半我离开时,陪审团的筛选工作还没有结束。由衷感叹,陪审团的筛选与产生真是一个程序繁琐、耗费时日的过程。通过旁听,我才知道,在美国,被通知去法庭候选陪审团的人并不一定就能当上陪审员。一个美国朋友说,他曾三次被抽取为候选人,但一次都没当上过陪审员。通常来说,候选人数一般都比陪审团所需人数多出好几倍,有时甚至可达两三百人。要在这么多的候选人当中筛选出最后的陪审团成员,也许就要耗费数日甚至数月。

第二点感受是,在陪审团产生的过程中,控辩双方尤其是辩方律师的作用巨大。作为“法律外行”的陪审员候选人,其性别、种族、宗教信仰、职业、经济收入、所处阶层都会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哪些候选人会对当事人有偏见?哪些候选人会对案件事实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认定?除了法官的常规提问之外,这些都需要辩方律师的直觉和经验进行判断,而这种一眼看上去的直觉和判断,需要长期的出庭经验和丰富的人生阅历才能获得。故此,一个阅历丰富、驰骋法庭多年的资深律师,和一个刚出茅庐的年轻律师,在陪审团筛选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可以说有天壤之别。无怪乎,美国人摊上官司,竭尽全力、不惜血本都要请个有经验的资深律师。如果陪审团成员构成不利于当事人,即使是再有本事的律师对于后面的事实认定也难以扭转、无力回天。

第三点感受是,法律专业人士在作为陪审团候选人时,并没有什么特别优势,甚至还会成为一种不受欢迎的角色。可以说,陪审团的产生恪守“去专业化”“平民化”的标准。就如美国法官在案件审理前跟陪审员候选人说的那样,“你们不需要任何专业的法律训练,也无需精通法律条文,你们只要用你们来自生活的经验和感受对证据作判断就行了”。言下之意,陪审团强调的是一个普通公民依据生活经验和常识来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这与我们所看重的司法精英化、司法专业化要求相去甚远。依据美国法律,陪审团最后要集体投票就案件事实进行表决。在12名陪审员中,9人意见一致,才能做出一般的民事和刑事案件裁决。指控谋杀成立的案件则需要陪审团一致通过才能认定谋杀成立。为什么美国人把这些判定有罪还是无罪,甚至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放心地交给这些不太懂法律的外行来判断呢?我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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