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由于财税体制在治国安邦中始终发挥着基础性、制度性、保障性作用,财政体制对民生的关切侧重与关切方式,如果符合了时代要求并为公众所拥护,国家就会欣欣向荣;如果违背了时代要求并为公众所反对,国家就会问题重重。因此,关切是国家对社会公众的职责与责任,绝非是高高在上的给予,公众仅能被动地接受。事实上,作为委托代理关系的委托方,国民必然对财税体制拥有天赋的参与权与话语权,并最终由国家形成强制性的制度规范。而且这种强制,不仅是对社会公众的单方面强制,更衍生出社会对国家的强制性监督。财税体制与民生关切之间,相伴而生、彼此影响、互为因果,绝非国家对财税体制拥有排他性的决定权。
正因存在这种内在关联,财税体制关切民生的有效性与针对性,就会同时受到国家与公众两方面的具体影响。为避免制度设计初衷与制度执行结果的背离,国家在确定财税体制的过程中,就应在充分收集分析民意的基础上,依托总体性信息优势,统筹社会政治经济状况,通过科学有效的决策机制与实施机制,确定符合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关切方向。公众则应在有效表达诉求的同时,充分认识集体与个人利益、长期与短期利益协调的复杂性与冲突性,充分理解社会公共需要的层次性与多元性,充分把握公众利益实现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置身社会整体辩证理性认识财税体制关切民生的科学内涵,并通过对财政体制的主动监督纠错,确保民生诉求时代性特征的长期有效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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