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在中国土地革命时期的经济学贡献(10)

毛泽东在中国土地革命时期的经济学贡献(10)

更为重要的是,这时的土地政策还第一次以完整的形式对苏区农民在抗日统一战线旗帜下予以了确权,明确农民分配的土地归自己所有,并发给土地证作为凭证。农民得到经过确权之后所有的土地,“可自由出租,或请人经营,或自己耕种,或出卖给别人”;“并且规定凡农民(就是地主也一样)因自己努力劳动而获得的出产,不论如何的多,苏维埃政府都给予保障,不许别人侵犯一升一斗,同时并登报奖励之”。这些政策的实施,很快显示出积极的作用。例如,在《陕甘苏区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发布一个月后,“许多过去因误解苏维埃政策逃跑到白区去的群众(甚至一部分小地主、富农),都一批一批地回来了”。经初步统计,从白区回到苏区的“延安县有一百多,延水县有两家,绥德县仅三四两区就有五十多个,来西县有六家,秀延县一九两区有十九家(二四区也不少),安塞县有五家,其余如青涧等县有不少群众回来。在来西,甚至连藏在土寨子里的富农也都想出来了。至于现在正在写信要求回来的群众更是多(如子长、绥德等县)”。在取得上述成果的基础上,为尽可能地扩大及巩固抗日统一战线,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共中央又做出了关于土地政策的新决定:其一,规定即使没收了地主阶级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仍然要分给其耕地份地及相应的生产生活资料。其二,对于诸如自由职业者、技术人员、教员、医生、学生、小商人和手工业者,以及凭劳动所得积蓄起来的工人所有的土地等小业主的土地,不予没收。其三,不没收富农土地及多余的诸如农具、牲口等生产工具。其四,对于大农业主的土地,依按富农的政策处理。其五,对商人兼大地主的土地部分按一般地主办理,但不侵犯其商业部分。在西安事变和平解决后,为了促进共同抗日的局面早日实现, 1937年2月10日,中共中央致电中国国民党三中全会,提出了停止一切内战、集中国力、一致对外的五项要求,并做出了包括停止没收地主土地政策,制定了坚决执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之共同纲领。因此,在抗日民主根据地,中共中央把过去没收分配土地的政策改变为减租减息政策。这种改变“具有明确的人民性质与深刻的民族性质”,在中国土地问题上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中国的实践和运用的进程又推进了一步。

这种符合中国当时国情的土地政策引起极大的反响,在国民党三中全会上,以宋庆龄、何香凝、冯玉样为代表的进步人士联名要求实行联合共产党的主张。在全国人民要求一致抗日、共同对敌的呼声及中国共产党实施正确政策的迫使下,国民党三中全会实际上通过了接受中国共产党建议的决议案。这样,中国共产党的“停止内战、一致抗日”的号召基本得到实现。

责任编辑:刘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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