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在中国土地革命时期的经济学贡献(5)

毛泽东在中国土地革命时期的经济学贡献(5)

与此相反的是广东地区,早在1930年3月2日,当时的中共中央给广东省委转发红七军前委的指示信中再次强调,“富农在斗争中必然是反革命的”,主张“打破私有观念,并宣布土地所有权归苏维埃即归群众自己,禁止土地的买卖,”且又允许“没收一切土地平均分配”,改变了中共“六大”只“没收地主阶级的一切土地”的原则。同年5月,中共中央还在上海召开了全国苏维埃区域的代表会议,通过了一个九条十九款的《土地暂行法》。这个暂行法尽管有积极意义,但也有脱离中国实际的内容。如主张土地公有,禁止一切土地买卖;对红军士兵不分配土地,对富农也不分配土地,如要得到土地,必须“组织集体的农场。”这些脱离实际的做法其理由是“禁止土地买卖、典押、租佃,实行土地国有,以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关系的基础,同时限制富农的发展,保障雇农利益和独立组织,组织集体农庄,以开辟社会主义的道路。”可见,形成中国土地革命的正确路线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为了形成正确的中国土地革命的路线,毛泽东于1930年5月在寻乌县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写下了著名的《寻乌调查》报告。这个报告通过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分析了当时的现状,认为在一些已分过田的地方,富农把坏田拿出来分给农民,引起农民不满,所以形成的富农与贫农的斗争实际是“肥瘦分配的斗争”,这是土地斗争的中心;并认为共产党应坚决站在贫农方面,实行“抽肥补瘦”的限制富农的政策。在毛泽东指导下,同年6月,红四军前委和闽西特委联席会议在长沙南阳召开,通过了关于富农问题的决议,认为不能单纯地“平分土地”,应该于“抽多补少”之外加上“抽肥补瘦”;同时还规定了“何时分田,则何时得禾”的原则。有了这些原则,同年8月由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的《土地法》及同年10月由红一方面军总前委及江西省委联席会议通过的《土地问题决议案》继续坚持了按人口分地、抽多补少、抽肥补瘦、雇农及无业游民愿意分田者也分田,不倡导过早组织集体农庄等的路线。但是,由于中央“反对富农”的指示及严重的平分一切土地的倾向,使这条路线的实行也受到限制。

除了关于富农的政策外,农民土地的私有权问题也是困扰形成中国土地革命正确路线的一个大问题。按照共产国际的指示,中国革命的土地路线是走土地国有的道路。因为1930年8月,共产国际的东方部就提出了一个《关于中国苏维埃土地及农民问题决议案草案》,其中虽然没有提出禁止土地的买卖租押,但强调应平分土地、领导主要的农民群众走向“一切土地收归国有”。所以,中共六届三中全会在土地政策上尽管改变了禁止土地买卖的政策,但土地国有倾向仍占上风。通过毛泽东等人的不断努力,才逐步纠正了这种倾向。因此,当时苏区中央局第九号通告《土地问题与反富农策略》就明确地规定了,“必须使广大农民在革命中取得了他们唯一热望的土地所有权,才能加强他们对于土地革命及夺取全国苏维埃胜利的热烈情绪,才能使土地革命更加深入”。这使得中国土地革命路线更为完善。

责任编辑:刘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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