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在中国土地革命时期的经济学贡献(3)

毛泽东在中国土地革命时期的经济学贡献(3)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毛泽东领导的井冈山根据地的土地革命的成功。当时毛泽东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分析及掌握了湘赣边区的土地占有状况和农村阶级关系,在制定当时的土地制度问题上,使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中国的实践和传播具有厚实的中国土壤。一年以后,毛泽东又主持起草了共九条十四款的《井岗山土地法》。这是根据1928年3月10日中共中央第三十七号通告《关于没收土地和建立苏维埃》的精神,根据井岗山的实践制定的,既简明又具体。当然,限于历史条件,这个土地法也有瑕疵,但在中国土地革命史上起到了重大而积极的作用。1928年6月18日至7月11日,在苏联莫斯科召开了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对中国农民土地问题做了深入讨论,开始在八个方面做出了较为正确的决定:第一,改正了过去“没收一切土地”的政策,明确规定为“没收地主阶级的一切土地”;第二,明确了无产阶级在乡村的基本力量是贫农,贫农及雇农是土地革命的主要动力;第三,明确指出了贫农雇农与中农联合,是保证土地革命胜利的主要条件;第四,根据革命态度的不同,有区别地对待新富农;第五,指明了既要平分土地,又要让农民明白,只有在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才能真正进行社会主义的建设的道理;第六,保护商业,反对均分小资产阶级财产的倾向;第七,彻底实现土地革命的首要条件是推翻豪绅地主官僚的政权,解除反革命势力的武装去武装农民,建立农村中农民代表会议的政权;第八,中国共产党领导贫苦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避免走资本主义道路。这样的内容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中国实践在土地制度上的进步。正如毛泽东所说,“根据于一定的思想、理论、计划、方案以从事于变革客观现实的实践,一次又一次地向前,使人们对于客观现实的认识也就一次又一次地深化”。为贯彻中共“六大”决议, 1929年4月,毛泽东主持制定了《兴国土地法»,该法共八条。其中,在没收土地问题上更加具体地表述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同年7月,在毛泽东指导下召开的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了《政治决议案》、《土地问题决议案》等,在具体政策上又有进一步发展。例如:第一,明确了在土地革命初期,对富农不没收其土地,并不派款、不烧契、不废除其债务;在革命深入时,则对富农田地自食以外的多余部分在贫农群众要求没收时应该没收。第二,为了集中打击大、中地主,对农村中的小地主要没收其土地,废除其债务,但不要派款及其他过分打击。第三,土豪地主反动派的家属不外逃、不反动,可以酌量分与田地,给生活出路。第四,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第五,乡村中工商学各业生活不够者,得酌量分与田地。第六,区别对待债务问题,不一切废除。第七,必须没收资产阶级的土地,但不没收商店,得到多数商人同意,才可没收其商店。可见,毛泽东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普通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体现有关中国土地革命路线和主要政策的土地革命制度这时已基本形成。

责任编辑:刘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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