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在中国土地革命时期的经济学贡献(7)

毛泽东在中国土地革命时期的经济学贡献(7)

三、创立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运用于中国土地革命的方法

史实证明,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是在十分艰难复杂的情况下推进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中国的运用。实际上在20世纪30年代初期,中国共产党已形成了正确地土地革命路线和政策,但在实施过程中,受到来自党内外特别是共产国际的严重干扰。1931年1月7日,在共产国际代表米夫支持下,王明等人利用“国际路线”口号,占据了中共中央的领导位置,在上海召开了六届四中全会。这次会上,改变了已形成的土地革命正确路线,完全否定了毛择东所代表的中国共产党已制定的正确政策,强令推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政策。当时的苏区土地革命的情况极为复杂,面临强大的敌人,且各地土地革命的进程不一致、斗争局面不平衡、党内意见不统一、错误政策与现实实践中的严重矛盾,等等。这种情况下,只有具备科学灵活的工作方法,才能推进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当时中国的运用。毛泽东为此做出了巨大贡献。中国土地革命分为没收与分配土地、检查分配土地及生产建设三个阶段。由于当时这三个阶段在苏区各地进程不一致,导致了1931~1933年的若干次查田运动,以检查有无错划及漏划的问题。但这几次查田运动形成了路线、政策的斗争对立。1931年2月,当时由王明主持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与共产国际远东局共同为全国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起草了包括《土地法草案》在内的五个文件,在《土地法草案》中明确提出,“把地主与富农平等看待是不正确的”,明确规定“地主无权分得土地”,而规定富农的土地“亦须同样没收与分配”,“只可以分得较坏的劳动份地”。这是一种肉体上消灭地主、经济上消灭富农的政策。当时要求在苏维埃区域、非苏维埃区域、新苏区一律要“立即施行”,如有违抗,则严厉打击和斗争。1931年4月,中共中央代表团到了中央根据地,很快召开了苏区中央局第一次扩大会。在当时的中央代表团的压力下,通过了《接受国际来信与四中全会的决议》、《土地问题决议》等,除了肯定过去一些成绩外,但明确规定,“地主的家属和封建制度的附属品,如道士、和尚、地理家等人中的剥削分子,没有分得土地的权利,但允许他们租用土地”。同年的8月21日,苏区中央局通过了《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这个决议案更为严厉地批评过去“在平分土地的时候,是把土地分给乡村中的一切男女,豪绅地主及其家属和富农等都同贫农、中农享受同等的权利,分得数量上质量上同样的土地”,要求“现在应当按照国际的指示来转变路线,从分配土地给乡村中的一切男女这种非阶级的路线转变到贫农、中农的土地革命的阶级路线。我们应当纠正过去的错误,来执行中共中央所得出的土地法令。”这个法令已改变过去的正确做法,规定地主及家属不分地、富农分坏地。但当时的中共中央负责人还不满意,他们根据共产国际的指示,在1931年9月1日又给苏区中央区以及红军总前委一封指示信,大加指责,“你们对于消灭阶级与抵制富农政策还持有动摇的态度”,这就犯了“富农路线的错误”;并坚持认为,“有许多非阶级、非阶级路线的观点和办法,必须立即加以纠正”,“要彻底消灭地主阶级及其封建剥削关系,绝对不能再容许地主阶级及其家属在其土地被无代价的没收之后,又重新与土地关系结合。凡有这类的企图,都是给地主复辟的机会,我们应给以无情的打击和反对”。在这种压力下,苏区中央局只得在同年11月初在江西瑞金召开了苏区党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了一个《政治决议案»,认为过去“抽多补少”、“抽肥补瘦”、“分配土地给一切人”是属于“犯了富农路线的错误”,是一种“非阶级路线”。不久,又同样在瑞金召开了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共中央提出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强令各地执行。即使已经分田的地区,“如不合本法令者,则须重新分配”。于是,又一场查田运动开始了。在这种形势下,毛泽东既要顶住压力,又要贯彻过去的正确做法,实属不易。但他以高度的智慧运用科学的方法及高超的工作艺术,作出了推进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运用于中国实践的表率。

责任编辑:刘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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