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官员通奸,腐败的催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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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执政】

【事件介绍】

广州纪委称“错位的感情”成干部违纪违法催化剂

7月21日,广州市纪委举行定期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梅河清表示,李俊夫一案的案件和线索都是由中央巡视组交办,目前正在查处中。同时,梅河清还对于近期高频出现的“通奸”一词进行了解读,直言以通奸为代表的“错位的感情”是不少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的催化剂,是案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梅河清回应李俊夫案相关问题

7月4日,广州市纪委官方微博通报称,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李俊夫涉嫌严重违纪,正在接受组织调查。至此,李俊夫成为万庆良被带走后,广州市首位被纪委带走调查的局级官员。

21日,有记者就相关传言向梅河清核实,其表示,李俊夫之案是根据中央巡视组交办的案件与线索,由广州市纪委监察局来进行核查,目前该案仍在查处中,有结果了会向公众通报。

“在此我们重申,任何人包括媒体记者都不要传播炒作未经证实的新闻、爆料及传闻。”梅河清表示,欢迎群众和媒体的监督、举报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有关违纪违法的问题,但要依照法定的途径按照有关制度开展监督和举报工作。

党纪对“通奸”有惩戒规定

近期,“通奸”这一带有强烈时代特色的名词,高频率地出现在纪委的通报内容中。从中纪委到广东省纪委,在近期查处的官员通报中,都能看到有通奸的描述,如此前通报了增城原市委书记曹鉴燎等。

此前,纪委在通报官员违纪涉不正当男女关系时曾多次使用“作风腐化”、“道德败坏”等词,那么,通奸与其有何差别呢?

对此,梅河清表示,通奸就是指有配偶的领导干部,与配偶以外的异性自愿发生的性行为。使用通奸可以定为生活腐化这部分,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这一类。其表示,虽然我国的刑法及相关的法律并没有对通奸作出定罪的规定,但在党纪中有相应的惩戒规定,对与他人通奸造成影响的,视程度可给予警告、撤除党内职务、开除党籍等处分。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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