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权力清单制度,是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在对我省有关省级部门以及富阳市、三门县等地的权力清单制度实施现状进行动态考察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当前应谨慎注意三个系统性风险,并加以有效防范。
“清权”范围划定应防范权力被“雪藏”的风险
目前,省内比较流行的一种模式是将“清权”的范围界定为:“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各部门行使的对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所有行政权力,不包括人事任免及资金运行等部门内部事务性权力。”应该说这一界定已经从理论上进行了很好的论证,但将行政权限定为“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有所不妥。这里面是应然和实然的关系问题,从应然的层面,行政权力应当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据,但作为权力清单的第一步——“清权”,是对存量行政权的全面扫描,是一个实然的过程,不应当对行政权的依据作出限定。否则,一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权可能会因为这样的界定而被有意无意地“雪藏”起来。
当然,有人会提出,权力清单制度最终的目的是“清单之外无权力”,上述界定有助于从一开始便把非“法定”的权力排除在清单之外,是一劳永逸之举。但笔者认为这里面存在两个疏忽:首先,上述理由是理想状态,我们更需要防范的是,一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权力未在改革中被审视、被规范,但在清单固化之后却仍然实际运行,与其这样,不如趁目前的大改革将其纳入“减”和“制”的范围,该砍的砍,该规范的规范。其次,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权”并非“一棍子打死”,一些同法律法规不抵触、不冲突,且在实际工作中有效的细化性行政权力,并非全然不能由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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