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重视权力清单制度实施中的风险点(2)

浙江:重视权力清单制度实施中的风险点(2)

因此,笔者建议,在“清权”范围的划定上,应当划出这样一条红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所有行政权力。在这条红线之外,对“清权”范围不作任何限定,范围框定之后,再根据合法性和合理性两大原则进行“减权”和“制权”,唯有如此,“清单之外无权力”方是合理的、现实的。

行政权分类应防范法律风险和清单公信力风险

从目前我省各地各部门对行政权的分类和实际案例来看,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及其所带来的风险值得重视:

分类不统一带来法律适用不统一、改革范围不一致。目前主要的分类不一致体现在:省里有行政奖励这一类行为,县市则未列这类行为;县市有行政监管这一类行为,省里不设;“其他行政权力”是个大箩筐,省里和县市的箩筐大小差异很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界分标准不统一。分类不统一带来两大问题:一是将来一省之内同类行为会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因为行政行为类别直接决定其法律适用。二是权力清单制度改革的范围也不尽一致。

归类不合理带来负面法律后果。归类不合理的本质是对行政权的定性认识不清,这会带来法律上的被动和负面后果。比如,有的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人才评定、社会保险费应缴费额确定等定性为行政确认,这一定性意味着,对上述认定(评定)不服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行政确认行为依法可诉),将使行政机关不堪重负、扰乱相关领域行政管理秩序,而事实上,即便在法治发达国家,这一类行为也并不都可诉。又如,有的将“责令改正”行为一律纳入行政处罚,这意味着,以后但凡行政机关作出一个责令当事人改正的行为,都要遵循行政处罚法的一系列程序,否则就会面临败诉风险。再如,有的将税务部门基于合同法的“代位权、撤销权”列为行政权力,而这显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和行为,列入行政权范围将使其本身处于被动。针对上述类似问题,尽管法院会再就行为定性进行独立审查和重新判断,但这仍会使行政机关造成被动,也会对权力清单本身的权威性产生伤害。

责任编辑:刘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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