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重视权力清单制度实施中的风险点(4)

浙江:重视权力清单制度实施中的风险点(4)

其三,对于部委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权力,建议以是否存在“机会成本”为衡量标准分类处置。这一类权力,理论上可以停止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适用,但需要考虑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误伤”风险及其所产生的短期机会成本。以住建口为例,“国家康居示范工程项目初审”、“A级住宅性能认定项目初审”、“全国住宅产业化基地初审”等国家部委设定的项目,理论上可以予以取消,但从现实角度,我们又必须注意到,与这些项目相连,都意味着部委层面一定的资金配套和转移支付、利益下沉,如果在浙江取消,就会使浙江失去这方面的“利益”,从而产生一定的机会成本。因此,对于诸如此类的事项,建议充分论证,在取消之前与部门积极沟通,争取获得弥补改革机会成本的“补偿”或者替代政策。

其四,对于本省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权力,建议原则上一律取消,并设定例外保留程序。对于此类权力,可明确在清权过程中原则上一律取消,但权力设定机关若认为该项权力对于浙江经济社会发展作用较大的,应承担详细“举证”责任和成本效益分析,并经改革牵头部门以一定的程序批准认可予以保留。

责任编辑:刘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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