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摩的也曾被“钓鱼”
调查报告显示,打击“黑摩的”主要为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并由县交警大队、县运管所成立联合执法队伍。
记者还了解到,此前3年,当地对打击非法营运的摩的从未放松过。在5月21日,该县出租车还曾罢工要求政府给出打击“黑摩的”的期限。
当地有其他“摩的”司机称,自己也曾被“钓鱼执法”。
46岁的程阳生说,今年5月30日和6月19日,他分别被执法人员收缴了两辆摩托车,他交了1000、2000元罚款后把车要了回来。
程说,执法人员想尽了办法,有时开着私家车跟踪,有时遮挡车牌在路口等。还有的执法人员扮演成乘客,做“笼子”。
他说,5月30日那次,也是一个人过来问他是否搭客,而到了地方,执法人员就在那里等着,上来就拔了他的钥匙。
湖南摩的司机遭钓鱼执法自杀 谁该反思
众所周知,“钓鱼执法”是指执法者隐藏身份故意引诱不法商贩从事违法行为,进而将其抓获的执法方式。这种执法方式不仅有悖于政德,而且还会在社会上形成不良的舆论影响。
陈老汉已经自杀了,虽然是自杀,但也与当地交通局运管部门不无间接或直接的关系。那么,面对陈老汉的离世,当地的交通局运管部门该反思。
作为执法部门,就应该秉公执法,运用合法手段来打击违法违规,而运用所谓的“钓鱼执法”,不仅践踏了文明执法底线,加剧社会信任危机,还会严重违背行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这种拿公权力侵犯私权利之举,使得执法效果失去了正当性,久而久之,就会严重损害政府的公信力,伤害老百姓的心。作为交通局的运管部门,治理违法载客现象,可以加大巡查力度,可以利用监控等电子设备,抑或是发挥群众监督的有效作用,即使不能全方位地制止违法载客行为,也可以强化警示教育作用。
毋庸讳言,“钓鱼执法”致老汉自杀事件,该反思的还不仅仅是当地的交通运管部门,针对“钓鱼执法”的监督、惩处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健全与完善,这就需要相关立法部门采取有效举措了。另外,少数党员干部特别是一些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综合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升,这就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切实强化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只有全面地提升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工作水平和执法效果,才会从根本上杜绝“钓鱼执法”事件的再次发生。
“执法经济”不除 “钓鱼执法”难愈
围绕“钓鱼执法”,各路专家学者和公众分别从法理、情理、道德、人性等各种角度进行过解读,基本共识是:“钓鱼执法”从程序到实质都涉嫌违法,不符合社会公平与正义,同时还对社会道德与人性底线带来了严重的冲击与破坏。换句话说,它是一种“不择手段的执法”,缺乏法律与道德上的正义性,理应被取缔,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当下,“钓鱼执法”在全国各地基本被摒弃,现在却在湖南蓝山县借尸还魂,原因何在?答案恐怕可用四个字概括,那就是“执法经济”。正是一些执法部门把执法当成创收,将执法变成了“执罚”。为了拿罚款回扣,为了部门和个人利益,所以在执法时不择手段,肆无忌惮。如此一来,难免会制造出“冤假错案”,平白让无辜者变成了牺牲品。
“执法经济”不除,“钓鱼执法”难愈。唯有从根本上铲除“执法经济”存在的土壤,破除不合理的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才能根治“钓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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