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定意义上讲,人大的公信力反映了宪法的公信力,也反映了执政党的公信力,特别是在我们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情况下,赢得人大的公信力,也就赢得了宪法和执政党的公信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行使法定职权,进一步提升公信力。
■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着不容置疑的公信力,但是这种公信力与其崇高的法律地位、与人民群众的期待,尤其是与党委、政府的强大执行力所取得的公信力相比较,仍然存在很大差距。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当今时代人们对公共权力的信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重要,所以现代公共权力都在自觉追求公信力。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其公信力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在一定意义上讲,人大的公信力反映了宪法的公信力,也反映了执政党的公信力,特别是在我们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情况下,赢得人大的公信力,也就赢得了宪法和执政党的公信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行使法定职权,进一步提升公信力。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先赋的公信力。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宪法和法律就赋予了它们特定的职权,这种特定职权使得公众对它们抱持信任态度。从根本上说,在我国现行的代议制政体中,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最终来自于人民。也就是说,人民主权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公信力的最终基础,人民信任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因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来自于人民自身。从逻辑上说,相信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就是相信自己,这是马克思主义群众史观的必然结论。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后天自致的公信力。由于自致的公信力是公共权力通过后天作为取得的,是公共权力公信力的最重要的来源,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立法权(县级以上)、人事任免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正是在行使这些职权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获得了公信力。在一定意义上说,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公信力的强弱取决于这几项权力行使的状况,因此要积极行使以下几方面的权力。
第一,积极行使立法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是中国法制建设史上的里程碑,人大居功至伟。这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的最直接最重要的成果,也是人大作为立法机关享有公信力的坚实基础。尤其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国家立法权方面起到的无可替代的作用,为自己赢得了公众的认可。
尽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从根本上满足了有法可依的需求,并且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确立了正确的立法原则和标准,形成了科学的立法体制,逐步向着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方向迈进,提高了立法质量,赢得了人民群众对人大的信任,但是不容置疑的是,我国的立法工作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人大的公信力。主要表现在:立法质量有待提高;距离真正的民主立法尚有巨大差距;业已形成的法律体系重经济立法,轻民生立法,重行政管理,轻权利保障;立法中的部门保护使得公民的合法权益被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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