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高压下干部心态与激励(3)

廉政高压下干部心态与激励(3)

干部应正确看待自己与群众之间的伦理关系,从观念上超越“为己责任”的误区 

十八大以后,我国的党政干部选拔标准和用人导向已经很清晰,其“负面清单”已然明示在“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和“四风”之中了。其“正面清单”主要有四个神似而形异的版本:一是习近平2013年2月初在甘肃调研期间所强调的“四种干部”——对群众感情真挚、深得群众拥护的干部,说话办事有灼见、有效率的干部,对上对下都实实在在、不玩虚招的干部,清正廉洁、公众形象好的干部;二是习近平2013年6月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二十字“好干部”标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三是2014年1月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任用工作条例》所列的标准和条件;四是习近平提出的更为凝练的为政六字诀“为民务实清廉”。无论是哪种清单、哪个版本,都旨在警醒和惩戒纯外在利益取向的干部——“那些享乐思想严重、热衷于形式主义、严重脱离群众的干部”,褒奖和重用内在利益导向的干部。

具象化地讲,党政干部的内在激励有三途:一是“务实”固本,立身;二是“清廉”安心,立德;三是“为民”建业,立功。无论官阶高低、职务大小,做官也好、做人也罢,首要的一点是勤政务实,敬岗爱业,尽职尽责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不弄虚作假、不擅离职守、不渎职枉法。惟有“务实”,方能既固党政事业之本,又固个人自身职业之本。务实、固本还有一层涵义是专心致志,不开小差。惟有如此,方可体悟“为民”“公干”之内在乐趣。“清廉”者贵在“知足”而“不贪”,知道何为应得、何为不当所得而满足于自己的工作所获的“外在利益”,不贪功、不贪权,不贪恋金钱美色,做一个清正廉洁、诚实守信、知足常乐——乐于服务和奉献——的好干部。惟有如此,方可既安己心,又安党心民心。衡量一个干部好坏成败的标准不应是其官有多大、待遇有多好——这些都是外在表现、未必与其内在品行相匹配,而应该是其为老百姓做了多少事、谋了多少利、造了多少福——这些才是干部的份内之绩效、内在之功业。此外,干部们还应该学会与群众分享发展成果的喜悦和快乐。

我党长期以来一直非常重视通过干部的“自重、自省、自警、自律、自励、自醒”,发掘干部工作的“内在利益”,以使他们信守党性,“回到共产党的原点”,回归群众路线。这一逻辑既有传统中国文化的心性伦理的基调,也暗合了西方自由主义的观点——人的道德伦理必须基于主体的自由自主意志。然而,按照勒维纳斯的“他者伦理学”的观点,②人与人之间伦理关系的真正起点是他人的外在性,伦理的真正内涵是爱和良知先于理性、责任先于自由。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不是对等的互惠关系,而是非对称的关爱和无条件的付出。人的道德性不是由自我意志或普遍意志构筑的,而是由他者的伦理命令和在为他负责的过程中建构起来的,因此,我们必须通过“我”与他者的责任关系塑造自身的伦理性;必须保持对他者的敬畏与尊重。引入勒维纳斯的“为他责任”论,不仅能帮助干部深化自身对其工作的“内在利益”的理解,还有利于干部正确看待自己与群众之间的伦理关系,从观念上超越“为己责任”的误区。勒维纳斯的他者伦理学比自然权利说和社会契约论,更适合于诠释我国的公职和公权伦理规范。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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