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为国际惯例而非“排外” 外资企业需调整心态

摘要:近期以来,我国有关部门对奥迪、克莱斯勒、奔驰、高通、微软、星巴克等多家在汽车、通信、科技多个领域几成一方霸主的跨国企业发起了密集的反垄断调查。8月2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日立、精工等12家日本企业开出了12.4亿元人民币的反垄断巨额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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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说明:杭州一家奥迪4S店拍摄的奥迪汽车)

对于我国反垄断执法部门频频“亮剑”,部分跨国企业抱怨在中国遭遇到“不公平”待遇。总部设在北京的中国欧盟商会8月13日公开发表声明,称过去一年期间被列为反垄断调查对象的成员企业具有“一致立场”,欧洲商界对于外资企业在相关调查中是否受到“不公平”待遇的疑虑在逐渐加重。境外媒体与此也相唱和,称我国政府以反垄断为由对外企施压,以保护国内品牌,我国在经济领域出现了“排外”的苗头。

事实是否真如境外媒体所说的那样,我国利用反垄断调查向外资企业施压?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反垄断是维护自由市场的最基本保障之一,反垄断法则被称之为“经济宪法”,是维护这一机制的基础性法律。作为成熟经济体的欧美,早就建立了常态化的反垄断执法工作机制,其中美国与欧盟的反垄断执法最具代表性。

美国:反垄断案例影响深远

美国反垄断立法的起源要追溯到19世纪末。当时,工业革命让美国经济结构发生巨变,生产迅速集中,在煤炭等行业出现的垄断泛滥严重损害了美国的市场秩序和民众利益。1890年,国会颁布了美国历史上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禁止垄断协议和独占行为。

100多年来,美国出现了不少反垄断裁决的重大经典案例,其中不少公司都是全球行业翘楚,判例对世界经济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如洛克菲勒家族的“石油帝国”因垄断市场在1911年被肢解为30多个独立石油公司;曾垄断美国电话市场的美国电报电话公司在1984年被分离成一个继承母公司名称的电报电话公司(专营长途电话业务)和7个地区性电话公司。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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