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推进混合所有制需要的外部环境
李曙光:混合所有制,现在更多是政治层面的问题,更多是党的主张。当然我们有一些法律依据,比如公司法、合同法,但是法律问题跟政治还是有冲突的。第一个冲突是混合的方式,因为一旦进入到混合的具体操作当中,马上涉及法律政策依据。江苏国企改革也提出资产证券化,让国有企业上市、解决混合所有制改革突破问题,这个过程中在资产的重组、并购和协议交易过程中存在大量的法律问题。
目前,在不同的领域、在资本市场和非上市资本市场的政策和法律还是比较零乱的。股权比例限制的问题,民营企业很多地方涉及的比例最多不可以超过多少,包括竞争类的企业。还有法律制度的不平衡,在具体的设计当中遇到讨价还价,国企一直到现在还是董事长专制,这个职位的归属很重要,还有经营和财务控制权。关键要加强一些法律的修改以满足混合所有制的需要。
这次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中心是司法改革,现在中央政法委在引导司法改革,是建立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这个改革对于无论混合所有制还是对未来的市场都会带来非常正面的外部环境,所以司法改革对下一个经济改革也会起到非常大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张晖明: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没有与市场经济配套的文化,市场经济很难真正建立起来。讨论“混合所有制”不能只是在经济理论意义上加以讨论,实际上,伴随混合所有制形式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被普遍采用,必然关联存在着资本主体(所有者)思维方式和价值理念的变化。
如前所述,混合所有制发轫于这样的历史时刻,即生产力发展超出个人资本能力,资本需要联合使用运营,才能更好地适应生产力进步的要求。这就有了单个资本主体对个人能力局限性的认同理解,于是就有了在实践中的开放联合,实际上就是作为资本所有者不再是简单地以自身个体的逐利判断行事,而是选择合作,表明资本主体具有“开放的胸襟”;其次,这种联合出资行为,彼此之间必然需要有相互尊重,共同遵守一定的议事规则。因此,单个资本主体彼此之间的相互尊重即产权权利平等。这就是所谓“产权关系的平等性”,“同股同权同利”,基于股权平等基础上的“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即所谓“产业民主主义”。再次,这种单个资本之间的权利都受到法律保护。这是全社会的一种法治精神。
以上分析表明,混合所有制经济运行发展,以产权关系的“开放性”、产权权力关系和主体之间的“平等性”、产权关系维系方式的“法制性”为底蕴。
联系检讨我们的现实经济生活情况,在我们的既有观念、传统理论和日常管理行为中,先验地存在着对于“公有制”、“私有制”性质认识上的情感色彩,总是偏好于“公有”,总是认为“私有制”是落后的,首先要加以否定和消灭的经济形式。甚至在政策设计和上存在对“私有制”的“歧视”。既有的传统累积形成了“国有经济”、公有制资本似乎天然地高一个等级、具有特权,造成公司之间的“不平等”,欠缺公平的法治环境和行为方式。
由此我们可以引申提出,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需要在综合配套改革上下功夫,绝不能只是“为混合而混合”。换句话说,就是需要配套创造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各类条件。比如,经济运行的资源配置方式、思维取向上是“计划”还是“市场”;是“实物型资源配置”工作内容方式还是货币价值资源配置工作内容方式;追求简单的数量控制还是注重实际的功能控制,等等。
进一步说,公有制与私有制共同发展的市场经济的人文环境,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建设。包括,基本人权保障、财产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等等。
因此,我们需要重新认识和定义“所有制”。马克思定义的所有制是马克思时代的,今天的所有制要重新定义,当全社会居民自身都拥有一定的储蓄能力,基于市场发育的金融产品多样化,居民具有投资理财能力,通过混合所有动员个人资本,有可能出现新型联合资本所有制——公有制,这将会对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有新的发展。促成资本民主机制的发育,现代民主制度成为公有制相对高效率运行的重要条件。
高富平(华东政法大学财产法研究院院长):从法学的角度,市场经济是去身份去属性,而国企、民企,都是身份标准,而在市场经济里面不管谁出资,到了市场的领域都是一样的,都是可交易的财产。混合所有制的目标应该是拒绝,而不是再去贴标签,越贴越混乱。混合所有制本身的提法还是有问题,还是在说来源于国有,来源于民企、外资的。但是这个提法本身是消灭这个东西,通过混合所有制逐渐淡化而不是继续保留。因为改革开放这么多年,主体立法就是去身份,投资人有身份,但到了企业这个主体是没有身份的,都是平等的。如果一个行业可以准入,那么是以企业身份准入,现在实行的不分身份进入市场,这是一个很重要的东西。一定要树立市场主体没有身份,但投资人是有身份的,投资人是国家就是国家的,个人就是个人的,这才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标,去身份、去标签、去属性,还原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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