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与企业治理
王杰:今年7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施行20周年,人类只用了300年左右的时间,即人类历史的千分之一不到的时间,创造了世界上近百分之八十的财富,而这些财富的创造主体就是公司。
公司是西方法理社会演化出来的产物。马克思说:“公司化的资本加科学化的管理产生了巨大的生产力”。公司是市场经济中人与人合作的主要形式,是市场经济运行的主体。正是通过这种形式,不同要素的所有者可以组织在一起,合作生产出市场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并获得各自的收入。也正是公司这种组织方式,推动了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人类合作范围的不断扩大,使得全人类生活得到了普遍改善。没有公司制度,就不会有市场经济,更不会有世界范围的分工合作和经济的全球化。应该说,公司治理问题受到如此普遍的关注和研究对改进市场经济的效率和促进社会公平是非常有意义的。
公司法的核心就是要保护股东的利益,而实现股东利益的关键则是落实公司治理的原则。公司治理又称法人治理结构,是指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架构,主要调整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依法依规依章程。
在学术界,参与公司治理研究的不仅包括经济学家和法学家,而且包括金融学家、会计学家、管理学家、政治学家,甚至社会学家、心理学家和文化学者。在各国政府和相关国际组织,改进公司治理结构已成为立法和制定公约的重要议程。在产业界,完善公司治理已成为公司董事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少公司的董事会成立了“公司治理专业委员会”。
在中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几乎成了国有企业改革的代名词,也是在诸如“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这样一些监管机构工作的官员的口头禅,这些机构发的法规性文件有相当部分可以划归于“公司治理指引”。
我认为首先,公司治理应该关注和调整好宏观界面的法律关系:包括在国家所有者的所有权、出资人制度安排、股东的公平待遇、利益相关人的法律关系、透明度和信息披露、公司的社会责任等各方面。这里必须解决好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协调和完善。其次,更为重要的是关注和调整好微观界面的法律关系: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利和义务,而在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背景下,良好的董事会结构和规范的董事会建设更是公司治理的关键和核心,这里必须落实好公司法的各项规定,公司法修改的时候,我曾经推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可能会废止,但是国有资产法颁布以来,我的想法又有了改变。因为2006年的公司法大幅度引进国际规则,我就想到了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央报告中讲的,公司制和股份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这给人一种信心,中国国有企业的民商法主体地位将确定在世界的形象当中。但是国有资产法颁布以后,加上刚才讲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今天仍然在,这个就很难理解,公司治理再次步入混乱。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一个非常革命性的观点,就是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原来的提法是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现在是管资本为主。从法律上来讲,管资本为主就是管股权。国资委的职权就是公司法38条的职权,就是股东会的权利。如果履行了公司法38条的权利,国资委就到位了,否则就是越位或者缺位。这个事情可能随着混合所有制的推进和股权多元化,以及管资本的国资监管的新的格局的形成而不断完善,我的判断是很乐观的。混合所有制结合整体上市要通过资本平台来运作。通过资本平台定价,通过资本平台确定战略投资者。通过资本平台,让真正的战略投资者能够成为战略伙伴,让真正的财务投资能够赚钱,让真正的国有资产能够发挥整个社会的引领和控制作用。所以混合所有制会在整个资产领域带来革命性变化并且从根本上混合解决了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
我对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持有保留意见。作为专业人员的外部董事是可以的,但是作为资产代表的外部董事是多此一举的。外部董事大于内部董事的做法中,外部董事到底起到了法人治理结构的作用吗?而混合所有结构里不同的是,我持有股份,这是真金白银的,那么我们的董事会就是真的。所以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治理,混合所有制还是能起到很大的作用,它是一箭双雕的。
公司治理有两个基本功能:一是选拔具有企业家素质的人领导企业;二是激励和监督企业领导人更好地创造价值。在私有企业中,这两个功能主要是由“股东”承担的。尽管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选择和监督企业领导人是一件不容易的事,但股东作为企业所有者是有积极性做好这两件事的(至少大股东如此),因为如果企业领导人不具有企业家素质或没有积极性创造价值,股东将是遭受损失的第一人。综上,混合所有制经济遵循了企业发展的历史规律,遵循了现代公司的法律理念。
李曙光:公司治理结构很重要,现在从中央到地方都把新加坡看作唯一的学习模式,是有偏差的,新加坡确实可以作为模式之一,但是还要看到中国国有企业的多样性、规模性,国有企业的改革复杂性以及在中国整个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扮演角色也不一样。中国混合所有制模式,经营、公司治理模式应该更加复杂。但是混合制度会使公司治理结构更加完善,使公司治理结构在未来企业发展当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部级国企、厅级国企是分配的,以及薪酬体制,这次提到要控制国企高管人员的薪酬,控制薪酬实际上是控制工资这块,但是对于国有企业高管人员的绩效薪酬和股权的激励,实际上没有限制,现在初始的工资定太高确实有纳税人资产准入问题,但是把国有企业高管的薪酬和业绩挂钩,可能更好。当然实际上构成很大的冲突,如何从干部体制转向混合所有制的薪酬激励体制,也有政策和法律的交叉冲突。还有雇员的政策,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以及国有企业担保问题,现在国有企业债权债务问题非常大,也可能是担保的风险很多。
混合所有制过程中,应有清晰的可操作规程,以避免交易腐败问题,混合所有制在过程中可能会有少数的交易腐败。目前的情况是用国企的钱用很高的价格买一个价值很低的资产,类似的案例很多,当然个人从中拿多少好处就不用说了,这个在混合所有制过程中避免出现。
王杰:我的感觉国有企业领导跟企业家不是一个概念,如果这个人是国有企业领导,那肯定是听党的话多一点,看市场少一点。如果他从国有企业领导转化为真正企业家的时候那可能听市场了。所以国有企业培养职业经理人,这个问题不存在。那么混合所有制以后,我们企业家培养的土壤可能真正产生了,在这么一种股东结构下才能够产生职业经理人。我们跟世界上排名前5位的大酒店管理公司谈项目,他介绍自己的时候只讲自己的经历,干了什么事情。但是我们这里的领导干部出去先讲他是哪里的,这个是不对的。在锦江这个层面,集团层面的干部自己不能说了算,要跟国资、党委、组织部商量,子公司的干部要党委来审核。同样是五星级宾馆的总经理,体制内的干部可能年薪30万元封顶,同样的外资酒店不给200万元留不住,那么如何体现劳动的公平性?这些情况随着混合所有制以后,在公司层面、在董事会层面会有更大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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