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共治理沉淀社会浮躁
制度是以公权力通过特定程序确立下来的,制度建设能够使社会浮躁状态趋于稳定,但要使社会浮躁趋于沉淀消解,还需要社会各方力量的共同努力,来形成公共治理的动态格局。如前文所述,社会浮躁从发生学意义上来说,是个体心理在群体中传染的结果。而群体传染则是一种机制,这种机制并不意味着社会的公共生活状态,恰恰相反,这种群体传染造就的社会浮躁在中国却是有公共空间而无缺公共生活的结果。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告别了全能主义政府的中国已经有了政治之外的社会公共空间,但是,我们还没有形成心可以安放其中的公共生活,或者说,当前,我们的社会公共空间因公共生活的缺乏而呈现出碎片化状态。这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单位人”还一直处于向“社会人”过渡的过程中有关。这个过渡过程之所以漫长,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缺乏社会的组织化承载,因此也就缺乏社会与国家之间基于互信的联系。人要成为“社会人”,就需要双脚踏在社会中,而双脚的落点为社区和社会组织。我国目前的社区更多地仅具有居住意义和行政执行意义而缺乏社会意义,社会组织也因双重登记管理体制的固守而仅具有形式社会意义,缺乏社会交往意义。也正因为如此,人们在社会公共空间的交往中缺乏安全感和信任
感,仍然是一个个孤立的马铃薯。权力纵向联系发达而社会横向联系脆弱,纵向联系由于权力的独占性示范效应而诱发并推动社会浮躁发酵,脆弱的社会横向联系就难以使社会浮躁沉淀。因此,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还需要以公共事务的治理为抓手,来加强社会的横向联系,并形成公共治理的差异化、多中心形态,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提供组织载体和治理基础。
首先,公共治理承认公共事务管理的核心是人。以往的公共事务管理是以物为核心的管制型治理,政府是其中唯一的管制主体,人是被作为物来对待,被要求服从的。而在利益分化、社会结构分层的今天,人的需求的多样性已经使公共事务的管理超越了物的管理,公共事务因为人的能动性而具有了多元复杂性。如果说我们现在的经济是市场经济的话,那么,我们的公共事务管理还没有走出计划政府的惯性状态。放眼全球,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普及,公民政治参与的方式也已经超越了代议制政府所提供的参与途径,尽管各国政府都在不断拓展公共政策过程和议程设置的可参与性,但代议制政府的结构化对公共治理反应的僵化也是一个时代现象,公民倡议和社会运动已经成为世界性的公民参与形式,用所有媒介形式去主张、保护自己的利益和权利已经开始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这就要求公共事务的管理从原有的政府权力独占管理逻辑向公共权力共享的治理逻辑转化,将人放在核心地位。与之相适应,就是放松对公共生活领域的规制,使人们在社区、在社会组织中按照自己的利益要求结成不同领域的不同利益共同体,探索公共事务管理中不同利益共同体的互动交融,在权力纵向联系之外,在个体利益相交汇所形成的公共空进重构社会信任网络,重建公共生活。
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政治无能或政府权力的削弱。毋宁说,这是政府权力行使方式的重构。风险社会中,正如贝克所指出的,“即使为了民主化的要求,政治缺乏核心的状况不能再被颠倒过来,政治将自身在某种意义上一般化了,进而变得‘没有中心’”②。换言之,多中心化已经日益成为现实,而多中心治理也成为必要。这种多中心治理并不是对政府的挑战,而是在公共事务管理中形成政府与社会的合力,其形式是多样的,但都以合作、协作为特点。而多中心治理中的人,也不是单个的人,而是由单个的人结成的各种形态的组织,因此,公共治理以人为核心,在现实中的落脚是社会中的各种组织,无论这些组织是基于利益还是兴趣,无论其利益是旨在互益还是公益。惟有鼓励人在社会中的自组织,才能够形成纵横交织的社会网络,使社会浮躁和其他的社会不良情绪沉淀其中。
其次,公共治理要求明确个体、组织和国家的不同责任及其承担方式。社会浮躁离不开既有的秩序和社会结构格局。如果说公共治理以人为核心首先需要强化社会横向联系以塑造社会结构的话,那么,个体、组织和国家在公共治理中对责任的分担则是通过对政治—社会秩序的丰满来沉淀社会浮躁。中国仍处于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迅速变化的过程中,公共治理的事务繁多、责任重大,仅靠发展难以解决心理问题,制度化和责任心才是国家和社会发展中的稳定之锚。如前文所述,在社会剧烈变化的过程中,我国在个人和国家权力之间的社会公共空间还处于建构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公共治理的多中心化恰恰要求在国家权力退却之后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的在场来形成形式多样的公共治理结构。公共空间不仅为公民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了公共生活空间和公共治理舞台,而且要求不同的主体承担不同的功能,而不同功能的承担自然要求不同主体在协作、合作关系中责任的承担。但国家权力的退却并不意味着政府公共治理的退出,恰恰相反,这意味着政府和公民(家庭)、企业、社会组织一样作为公共治理的平等主体,签署治理协议,拥有不同权能,承担不同的责任。因此,公共治理的关键实际上是公共事务管理的责任共担机制。责任共担并不意味着公民(家庭)、企业、社会组织、政府机构在其中均等承担责任,而是根据公共事务的属性来确定不同主体的责任份额、方式、时段、结果。如果在公共治理格局中,只有政府承担责任,则难以走出无限政府的计划政府管制模式,也难以形成塑造权利义务一体化公民的政治—社会文化,公共治理自然也难以达成。只有根据公共事务的属性在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公民(家庭)之间形成责任链条,才能够有效发挥这些主体之间的比较优势,逐渐以活泼的公共生活来填充既有的公共空间,以弹性的社会结构和健全的交往网络去容纳社会浮躁,将社会浮躁沉淀到社会中去。
当前人们对社会浮躁的抱怨本身就意味着对社会浮躁的反思,这也使得通过制度建设和公共治理来约束、沉淀社会浮躁获得了较好的时机。制度建设和公共治理考验着执政者的治理魄力和治理能力,同时,也考验着公民的权利能力和担责勇气。当社会浮躁遭遇冷静的耐心反思,社会的基准共识就会显露出来,以可行的程序、机制来推进制度建设和公共治理的运转,健康的社会公共生活也就会慢慢形成。
【注释】
①[美]尼古拉斯·克里斯塔吉斯,詹姆斯·富勒:《大连接—社会网络是如何形成的以及对人类现实行为的影响》,简学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53页。
②[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04年,第2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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