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禁止外任官携带家属赴任,对监临之官家人违法获利的严厉规制,其立法用意就更为明显了。监临之官“临统案验”,对于所属部下具有很大的权力,部下前途命运多系于主司,这其中,官员家人,尤其是妻妾的“枕边风”,就显得十分重要。因此,除了直接行贿主司外,通过各种方式,“交好”监临之官家人,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途径。 因是之故,要保持掌握有重要职权的监临官职务的廉洁性,就需要优先确保其家人不能、不敢以各种方式违法获利。只有堵住了通往职官家人的违法获利之途,官员自身的廉洁才能得以实现。
唐代为了从家人方面规制职官的贪贿行为,还专门立法禁止“监临娶监临女”,诸监临之官,如果娶所监临女为妾者,要处以“杖一百”的处罚。如果监临之官为亲属娶所监临女,同样“杖一百”。唐律对这里的“亲属”作出解释,包括本服缌麻以上亲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若是监临之官为娶的,亲属不坐罪;如果是亲属与监临官共同强娶,或恐吓为娶者,则以监临官为首,亲属为从科罪。如果是“在官非监临者”有类似行为,减一等处罚。这些规定还是针对一般情形,如果有事之人,有所行求,如求监临官司曲法判事,则需以奸论加二等治罪。为亲属娶监临女的,也比照自娶定罪处罚。
唐代律令法制之所以对官员家人的各种不当行为作出严格规制,其最终目的当然是保障官员职务的廉洁性,进而实现国家政务的高效有序。这些涉及官员家人的法律规范虽然零散,却透露出唐朝立法者对中国家族主义下的人情事理的深刻体察,以及依法进行规制的娴熟运用。禁止外任官携带家人与民争利的规定,更是凸显了作为“士”的职官群体的自律、自省,值得后世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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