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制度在国家治理上的优势 (2)

人大制度在国家治理上的优势 (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是稳定的,又是开放的,保持旺盛的生命力,推动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作为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是稳定的,也是开放的,能够适应整个国家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的变化,渐进调整、不断完善,保持旺盛的生命力。改革开放以来,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向整个国家核心民主制度地位的复归,推动了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与执政党的关系逐步纳入宪法和法律框架。执政党是中国政治生活的领导核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但是在现实中,二者的关系长期纠缠于“党大”还是“法大”这样非此即彼的争论中,一些党委在决策过程中缺乏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应有尊重。从十三大以来,执政党提出要不断改进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与执政党之间的关系逐步被纳入宪法和法律框架下进行审视。一方面执政党明确提出,包括政党在内的各种组织以及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在理论上消除了“党大”还是“法大”的根源;另一方面,执政党提出要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支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在体制机制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具体举措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际效果的有效发挥起了重要作用。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结构上日趋完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立在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权之上的一套完整制度。根据1982年宪法,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较大的市以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设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既提高了人大工作的专业化水平,也保证了对于国家管理主要领域的立法监督工作的常态化。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职权逐步有效发挥。选举、任命和罢免权,监督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共同职权。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引发着变革,使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的法定权力不断被激活,从法律文本走向现实生活。在多项职权中,立法权和监督权的行使更为突出。一些重要法律不断推出,比如《行政复议法》、《立法法》、《物权法》等。这些法律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调节国家与社会、个人之间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了法律条件。

第四,人大代表的结构和能力不断改进。人大代表的结构和素质能力一直是社会关注和讨论的热点问题,被视为制约人大制度运行效果的重要因素。1979年制定的选举法将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由乡、镇、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扩大到县和自治县一级,但是在实际运行中,人大代表的推荐和代表份额的分配有着很强的组织化色彩,这虽然保证了代表结构上的完美,但是限制了代表选举的竞争性以及代表履职时的责任心。随着公民政治参与意识的增强,地方人大代表选举的竞争色彩也在增强。各级地方人大也通过健全代表联络机构、拓宽代表与选民的联系渠道、增加候选人在选举中与选民见面环节、加强代表的培训等方式,来提高代表的履职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而人大代表结构的最大变化是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为了落实这个建议,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通过,从而彻底实现了选举权上的城乡“同票同权”。这也意味着中国的平等选举原则在“地区平等”、“民族平等”之外,又增加了“人人平等”,真正实现了普选制。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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