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中国路径
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是近代以来出现在中国面前的一个时代课题。西学东渐、欧风美雨,各种向西方学习的现代化方案先后被倡导、尝试,然后失败。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动员和带领人民,经过艰苦努力,建立了新中国,真正开启了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道路。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开始了第一波国家治理现代化浪潮。第一波浪潮有三个基本特点:首先是实现了国家统一、主权独立,为国家治理提供了基础条件;其次是通过经济社会改造,建立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社会关系,国家有效地渗透和控制了社会的各个方面;第三是建立了包括政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在内的较为完备的国家制度。毫无疑问,第一波浪潮的核心是国家对社会的有效动员和控制,最突出的治理效果是国家集中资源推动的工业化和对基本公共品的保障,最明显的治理失效则是“文化大革命”的发生。
第二波国家治理现代化浪潮是改革开放后出现的。这一波浪潮的三个基本特点是:首先是允许市场发展并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而将国家-社会的二元关系改变为国家-社会-市场的三元关系,市场的发展不仅界定了国家在经济领域的边界,而且为社会的多元化提供了物质条件;其次是社会力量不断壮大,不仅对于国家的治理提出更高的要求,而且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分担了国家在许多方面的责任;第三是对外开放的扩大深化历史性地改变了中国与世界的关系,使得国内治理与国际治理,乃至全球治理紧密联系起来,在互动中相互制约。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现在处于新起点上,也开始了第三波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前两次相比,这一波治理现代化的客观环境与主观条件有着根本的不同。就客观环境而言,一方面,经过建国后的制度创建,改革开放以来的制度改革完善,已经形成了一套要素完备、运行较为有效的制度体系,这是治理现代化的前提也是对象;另一方面,随着全球化的深化和社会信息化的普及,使得一国的治理改革既必须接受国际社会的评价也能够汲取国际上的经验教训,必须保持开放的状态。就主观条件而言,这一波现代化既是执政者有意为之,也是全社会共同期待的,具有较为深厚的共识基础。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确定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习近平指出,这是对时代的变化、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人民群众的期待以及实现两个“百年”目标的直接回应。只有不断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才能有效地解决中国当前面临以及未来面对的各种问题。[11]
综合考量主客观条件,第三波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任务不是设计新的制度,而是更新和改造现有的制度体系,使之能更好地适应和容纳经济社会的新变化,以更加有效地回应和解决各种问题。因此,如何将改革开放以来不断发展壮大的两个治理单元——社会和市场有机地纳入国家主导的治理框架之中,并且构建出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国家-市场-社会关系,是更新和改造现有制度体系的基础性工作。
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是由多元主体,而非单一主体构成的。这是其基本特征。这个体系可以视为政府治理+社会治理+企业治理+地方治理+个人自我管理+……之和。国家、社会、市场是诸多主体中的具有源头和衍生功能的“原主体”。只有使三者之间形成合理的关系,才能为多主体达成合作、发挥所长提供基础性条件,实现治理体系的整体功能。
经过30多年的市场体制改革,已经在认识层面上明确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具有决定性作用,在实践中国家也撤出了许多领域,并在一些公共品提供上建立了公私合作关系。但是,市场化改革还面临着深层次的障碍,市场失效产生的消极后果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因此,国家与市场之间关系的调整远非是放权和减少管制那么简单,更需要从市场的影响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这个前提出发,来构建国家与市场的关系,既要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也要限制市场影响的范围。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基础性关系。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多元化、流动性、权利意识等需要国家在制度层面给予有效的回应,这样才能避免社会内部分化的速度超出社会整合的能力。因此,解决社会多种利益诉求的有效表达,相互协调、达成共识,是国家与社会关系调整的核心任务。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既要提供有序表达和参与的渠道,更要以法治化的方式厘定社会各主体与国家公权力之间的责任义务关系。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国家虽然承担着最后防火墙式的“垫底”责任,但已经不是高度计划经济时代中的“全能责任人”。只有让各治理主体承担起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才能使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以及社会内部的关系实现合理化。
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仅贯穿于中国实现两个“百年”目标的全过程,而且还会进入更高水平的阶段。因此,这个过程也会分阶段,有重点。就当前而言,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应该重点放在三个任务上:
第一,提高国家政令法律的执行力。经过30多年的制度建设,中国已经在各个领域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战略规划、政策框架,建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固然,这些规划、政策、法律还存在着不系统、不完善等问题,但是其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设计的目的是合理的。但是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执行,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不仅会直接损害国家在治理框架中的权威地位和公信力,也无法为规范国家-社会-市场关系提供基本的规则依据。要提高国家政令法律的执行力,就要认真考虑在利益多元化条件下,如何释放出制度的激励和约束功能,使制度要求内化为执行者的自觉意识。
第二,扩大和提升社会公众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过程中的参与水平。民众参与和制度的开放度之间的紧张关系,是世界各国现代化过程中面对的共同问题。参与要求超出制度的承受能力,就会造成制度的崩溃;而参与不足,政治淡漠,则会导致制度的衰退。当前,某些领域的高度参与和一些领域中的参与不足并存,而参与要求不断提升又是发展的基本趋势。因此,要使各个层次、各个领域的民主制度、机制有效地运作起来,并且要积极应对社会信息化带来的网络参与扩大这个重要课题。
第三,重视提升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国际影响力。目前的现代化,是与全球化进程重叠而进的,而中国在国际社会中地位的提升、影响的扩大,使得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不仅受到国际社会的密切关注,也会深受各种国际因素的影响。治理现代化不仅要走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构建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治理体系,解决中国式的各种问题,而且还要直接回应国际社会的要求和评价,因此就要加强同国际社会的对话交流。“治理”作为一个国际社会普遍适用的概念,无疑为这种对话交流提供了基点。而将中国治理经验学理化、一般化,无疑是提升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这项工程国际影响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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