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农协、村社三主体”的中国农业模式(2)

“农户、农协、村社三主体”的中国农业模式(2)

地租竞逐和地租享有不均

中国小农经济并不是和特定的土地所有制联系在一起的。无论是封建土地制度或井田制,国家授地土地制度或均田制,自由土地制度或私人地主制,还是集体所有土地制度或村社制,都可以发展小农经济。中国古代土地兼并最厉害的时候,仍然是小农经济,这是针对佃户的生产形态而言的。秦朝之后中国主流的土地制度是私人所有,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地租可以被私人竞逐性无限占有。这种制度造成地租享有不均。

掠取地租的竞争是经济发展的内耗。高地价是社会财富的耗散,由于社会成员普遍需要攒钱买地,还造成内需不振。竞争性获取地租的社会激励和地租占有的不平等非常有害于工业化,也让社会无从发展内需。现在有些人以“地主勤俭持家”来翻土改的案。实际上,解放前中国农民极端勤俭“攒钱买地”的普遍行为,提供了更深刻更充分的土改正当性的理由,尤其是日后土地集体化的正当性。中国土地革命开始和历朝开国一样,实现了均地小农,直到农业集体化了,建立了村社土地制度,彻底打破发展陷阱,消灭了攒钱买地的“攒”字。这才是历史性的、深刻的制度创新。

私人地主制破坏农业基础生产条件

中国的私人地主自由土地制度,形成了剧烈的地租竞逐,并且产生地租占有严重不均的趋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地主能够占有完整大块土地,土地不均是地租占有或地权的不均,土地占有的实际状况则呈现出极端支离破碎的情况。最小的土地出租者,每年的地租竟然只有几斤粮食。土地的细碎化导致耕作的困难,在经营过程中容易发生纠纷,纠纷的原因主要是争水与界线争端。

胡靖的研究认为,中国以前主流的土地制度导致农业生产的基础性条件被破坏。农业生产条件,如山地、耕地和水资源,本身具有较强的、不可分割的整体性、系统性特征。如果这种整体性、系统性被破坏,则农业生产条件的功能将会被大大削弱,甚至消失掉。[5]中国恰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季风性气候地区,同时出现水灾与旱灾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要最大限度的保证农业生产稳定,对于各种范围的水利建设的需求很大。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

传统中国小农经济的问题也在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不完善,他们面对的是剥农、坑农的社会与商业环境。叶圣陶先生的短篇小说《多收了三五斗》,将小农的困境展现得活灵活现:高地租、苛捐杂税、高利贷、谷贱伤农等等。因为农业耕种同时、收获同时,极易受到粮商和农资供应商的盘剥,所谓农民卖什么什么就贱,买什么什么就贵。

中国小农经济是相当商品化的经济。农户需要不断和商品市场和资金市场打交道:农产品的销售、农资和生活用品的购买、再生产和生活急需导致的借贷等等。农产品集中入市、鲜活不待时、交易半径的狭小、农户只能提供多种少量产品(因此没有销售层面的规模效应)、零散购买农资等因素,使得中国小农对接市场有很严重的困难,同时深受高利贷的剥削。

历代政治家也关注到此问题,历史上曾有过多种改革尝试,如均输平准策,王莽的“五均六管”,百姓生产需要可向官府贷款,年利不超过十分之一;王安石的青苗法,规定民户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可到当地官府以低息借贷现钱或粮谷,以补助耕作等等,但是他们的改革都失败了。

工业化时代农业产业的天然弱势问题

前文提到了农业生产的生物学基础带来的产业缺陷(分工协作的效益弱)。杨松林详尽分析了农业产业的特点:核心观点是相比二三产业,农业劳动生产率提升的特殊难题,[6]即技术进步率的空间;产业链扩张的可能性空间;产业可利用资源的空间;产业内部的组织化程度提高的空间等。从几个角度看农业与制造业,会发现农业各方面都处于劣势。在工业化时代之前,农业的这一劣势并未显现。而一旦进入工业化和城市化,问题就都出来了。因此,仅就农业本身而言,农业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主要办法只能是高资本密集型,如像美国那样使得劳均耕地达到1000亩以上,方能使农业劳动者收入与其他产业持平。美国的农业补贴思路,也根本无法推行于中国。

另外一种办法,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使农业与涉农二三产业合并为同一批人经营,以后者之利补前者之不足,这是解决农村经济在工业化城市化后必然衰败之问题的有可能性的思路,有希望抵消甚至扭转农村经济劳动生产率始终低于城镇经济的趋势。根据杨松林的计算,以2006年为例,如果使涉农二三产业,如农副产品加工和销售、农资和县以下消费品零售、农业信贷和农村保险都由农户的合作经济组织来经营的话,那么整个农村经济规模将增加三倍。中国农民从来不是纯粹的农业经营者,只是兼业的村庄居民。当年不是,现在也不应该是。

“农户、农协和村社三主体”的农业经营模式

所以,我国小农经济的问题并不需要改变小农生产模式,而是应该通过组织建设来解决,组织建设最主要的是村社和农协两种组织。本文主张建设“农户、农协和村社三主体”的农业经营模式,以发挥出中国小农经济的潜力。

坚持适度规模农户和小农户为农业经营主体

农业生产只能是家庭经营为主,而农业生产的家庭经营土地规模与专业化问题,则需要非常细致地分辨。“规模经营”是扩大经营单位的土地规模,其含义是追求“规模经营”带来“规模经济”,扩大劳均耕种面积而带动劳动生产率提高。但是,我国需要追求农业土地的最大生产率,尽可能提高单产,在较少耕地条件下保障粮食安全。而资本密集型的机械化农业的单产率要低于精耕细作的农户农业,已是定论。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保障生态安全、食品安全和粮食的实质自给,也需要适度规模农户和小规模农户为农业经营主体。“适度规模”则是指农户在合作组织帮助前提下,能够达到城市劳动者家庭平均收入所需要的土地规模。

我国的工业化无疑应该有最宏伟的目标,即在质和量两个方面成为全球第一工业国。但是,中国的工业化城市化不可能同韩国和中国台湾一样,因为中国巨大的体量,必然对全球体系产生着决定的影响,其工业产能受制于全球的资源约束与市场规模约束。因此,无论怎么城市化,中国长期都不得不保持较大比例的农业就业人口,这是我国的体量和人多地少的国情所决定的。反过来看,正是我国工业生产力的高度发达,才更应该也有条件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慢工出细活地保证国民食品安全,有效保护国土的生态环境。因此在农业领域,仅为局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规模经营的目标,是否值得追求?这是大有商榷余地的。

我国合理的农业产业政策,应该严厉限制资本下乡,限制其下乡流转土地。甚至对租地者也要有资格限制,只限于农户。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本身也要根据各地条件设定上限限制,而不是像目前搞什么“家庭农场”那样设定下限限制。中国农业经营的主体不是什么家庭农场,更遑论农业公司。

村社土地制度是我国独有的优势

集体土地所有制与生产的集体化是两个问题。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与农业生产的家庭经营,并行不悖。前者实质为保障地租均享,避免地租竞逐,保障土地整体性利用效率的一种机制。

私有加限田的自耕农体制,避免了地权或地租的集中,但是土地也不可避免地细碎化。台湾土改以自耕农的小土地私有制取代地主的大土地私有制,为了确保“耕者有其田”的成果,当局严格执行私人拥有耕地的限额,并多方限制雇人佃耕。随着农民的世代接替和分家增户,土地越割越细碎。中国传统的私人地主自由土地制度,则是地租不均与土地的极度细碎化并存。

村社从事土地整理和土地配套设施建设,出租土地,收取地租。村社成员均享地租收益,增人必增份,减人必减份。在这个意义上,实际上任何人种地都是向村社租地种。在这个模式下,土地整理、土地配套设施建设和土地经营的主体分别为村社和农户,一方面没有土地细碎化问题,另一方面是精耕细作劳动密集型的适度规模、小规模农户经营模式。优化农业生产的基础性条件,成员均租形式的村社土地制度比土地承包权流转更具有优势。这与现有的承包免费且长久不变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具有形式上的不同。

我国现有的土地细碎化是中国农业生产的重要特征之一,在承包户水平上进行土地流转,根本不能解决土地的细碎化问题,也无法改善农业生产的基础条件。村集体作为“统分结合”的“统”的主体之一,对中国农业生产而言至关重要,因为具有基础性、公共性的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不可能由个体家庭承担,而需要村庄集体的统一经营。实际上,尽管得不到鼓励,一些村集体已经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例如有的村将分散、零碎的地块适当整合,把原来的小块土地调整为若干块个方田,人口较少的户可以只占一块方田;同时还可以相对地增加土地的可利用面积。

农协的性质与作用

我们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此法的立法宗旨,同日、韩、台农协模式却大相径庭。该法框架下的农民经济合作社只是企业私法人性质,局限性明显。我国已经出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性质和作用的评估一定要实事求是。虽然全国已经有近百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但从国家工商局注册登记的情况来看,每个合作社的平均成员也就是十几个农民。即使按照农业部统计的入社人数来计算,每个合作社也就是七八十户。如此小规模的经济组织,试图要解决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问题,不具有实质意义。目前的专业合作社,或者是工商企业的翻牌经营,或者是空挂一块牌子,根本起不到原来所期望的作用。

农民合作协会和专业合作社是性质根本不同的组织。农协是依法设立的公法人或特别法人,不是在工商或民政登记成立的私法人,一个地方只可能成立一个农协而可以有无数专业合作社;农协提供的是综合性的供销、生产技术、金融和公共服务;是政府扶持的包括从事政府委托的行政功能的组织,在中国甚至应当在党委领导下组织起来。农协可以部分代行政府的行政职能,甚至有在政治层面为农民代言的功能。中国的农协组织具体怎么建设,本文有一个建议:以“人民团体”形式建设中国的农民合作组织。我国有特有的“人民团体”,政协有八大人民团体,共青妇都在内,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农民界的人民团体出现。工青妇之外,还当有个“农”。但是,农协一旦建立,它可能最有活力,因为它的工作是将农民在经济上、公共服务事业上组织起来,这方面有最迫切的社会需要,关乎国家治理和国家的根本前途。

农民合作协会要实现其经济功能,即将涉农产业链的利润归于农户所有,必须到达一定的规模,现有的村并不合适,规模太小。基层农协都需要跨越一个或数个乡镇的范围,要建立的是规模基层农协,上层还有县级、省级和中央农协。像农产品加工,乡镇范围的基层农协规模可能都不够,需要县级或省级农协办理;农业金融,要向千万小农户放贷,既需要基层社区网络,也需要全国统一的管理、协调机制。各级农协从事涉农二三产业,要适应当前产业规律和地区特点。涉农二三产业既不同于农业,也不同于汽车制造、炼钢、出口代工等需要高度聚集的产业,要有规模效应,需要广泛分布,因此适宜不同层级(乡、县、省、全国)的农户合作组织举办。

华西村、南街村模式,并不适合广大农村效仿,也不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出路。它们是集体所有制或共同体型工商企业模式,因此是城市工商企业学习的榜样,是解决城市贫富分化、工人异化问题的出路之一,却与三农问题基本无关。每家农户,都能享受农协提供的供销、技术、金融、公共服务并分享涉农二三产业的利润,同每个村集体都搞工商业不是一回事,这一模式对广大农村不具有普遍意义。

“三主体”农业模式建设宜居村庄

村庄居住是东亚南亚社会特有的、且传统上主流的一种生产生活模式。澳洲和美洲没有村庄,欧洲也不典型。美国没有村民,只有市民。我国无论怎么城市化或城镇化,农村人口或居住在村庄里的人口,绝对数量都是数亿规模,这些人口往往又是弱势群体占了很大比重。我国城市化进程不能成为对最弱势群体的抛弃,将他们“遗忘”在农村。

城市化必须注意我国目前经社文环(就业机会、公共服务、文化生活、环境质量)宜居区面积增减这个问题。我国城市化不是一味追求集中或集聚,如果导致经社文环宜居区面积的缩小,那么,城市住房问题将无从得到解决,一线城市人口在既定格局下,人口必然越来越多,就会形成城市病,出现大片贫民窟,东亚还因此产生超低出生率问题,出现低于1甚至低至0.5的人口出生率。

对我国来说,“三主体”农业模式与高端的工业化、村庄的发展与城市化是相辅相成的,而且前者有助于后者发展。我国必须建设农村,使农村成为容纳相当人口的经社文环宜居区。村庄仅意味着与城市不同的居住和生活方式,但城市与村庄并不对应于非农产业与农业。城乡差距如果体现在村庄居民与城市居民公共服务水平与收入上面,通过“三主体”农业模式建设宜居村庄则可以缩小这种差距。

“三主体”农业模式的其他意义

上述农业经营模式,优点是多方面的:一能切实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给、保障我国粮食实质安全;二能保障中国人的食品安全和减少农业环境污染;三能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吸纳就业;四能实现农地地租的公平分配,保障农业基础生产条件的优化;五能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建设宜居村庄,促进健康的城市化;除此之外,还有以下重要意义。

农协在县、省、中央各级党委领导下进行,充分利用了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资源,帮助广大农民在经济和社会服务上组织起来。这项举措将大大巩固党在农村和农民中的执政基础,也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实践。党组织有志青年下乡工作,这样,农协的干事队伍也可以成为党员干部的人才储备,为党注入新鲜血液。农协事业的性质,利于吸引认同党的原初宗旨和历史成就的青年。本文认为,目前条件下,建设农协应该是一项在党建方面极有力的措施。建设这样一个庞大的组织体系,其意义还不仅在于解决三农问题。

我国在城市化基本完成之后,从事农业的农户数量依然是个很大的数字,他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决定了他们一定是中国传统文化和中国共产党的忠诚支持力量。而且,农户子弟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最优兵源,就此而言,保持数量较大的安居乐业的农户,是关乎国家根本的大事。

注释:

[1]黄宗智:《“家庭农场”是中国农业的发展出路吗?》,载《开放时代》2014年第2期。

[2] [美]富兰克林·H·金:《四千年农夫》,东方出版社2011年版。

[3]李伯重:《十六、十七世纪江南的生态农业( 上)》,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 年第4 期,53-62页。

[4]同上,第59页。

[5]胡靖:《毛泽东的“所有权”革命》,载中国乡村发现网 http://www.zgxcfx.com/Article/62017.html。2014年6月7日访问。需要注意,本文认为中国以前是私人地主自由土地制度,绝非什么“封建制度”。

[6]杨松林:《三农问题的出路》,见http://www.docin.com/p-261391763.html。2014年6月7日访问。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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