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政府公告寻脱岗官员背后当反思(2)

【案例】政府公告寻脱岗官员背后当反思(2)

要知道,寻人、逮人和打仗一样,都讲究“兵贵神速”,越早采取行动,搜寻的范围半径就越小,也就越容易找到人。像现在这样,几十天甚至几个月以后才公布“失联”情况,即便期间有人见过失联官员,现在再举报也是“旧闻”了。遗憾的是,从当年辽宁凤城市委书记王国强“携款外逃”,到最近这两起官员“失联”事件,一些地方在应对、处理官员跑路事件方面似乎并没有多少长进,仍旧不是瞒就是拖。

之所以会这样,一种可能是起初疏忽大意了。毕竟,很多官员在潜逃前都会找出个诸如“带母亲去北京看病”、“参加女儿毕业典礼”等貌似合理的借口,让有关部门防不慎防。即便像杨红彦这样“无故脱岗”,一般情况下人们也很少会往潜逃的方向去想;还有一种可能则是明明已经知道官员潜逃了,但出于维护政府形象和面子的考虑,一直按住不公开,而只是内部进行调查。但无论是哪一种情况,站在预防官员外逃、及时抓捕罪犯的角度来看,都存在明显的瑕疵。

说起来,官员频繁跑路是反腐败不断推进的必然结果,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地方政府机关在对于官员的日常管理、事后信息发布上面还存在诸多不足。事实上,无论是郭宜品还是杨红彦,在东窗事发前都曾有人对他们的违法行为进行过举报,他们也正是因为听到了风声  才跑路的。问题是,这些举报“提醒”了贪官,为什么却没能引起当地政府的重视?如果事先就加强对于被举报官员行为去向的监控,还会出现如今的尴尬局面吗?

还有,在官员失联、脱岗后,地方政府为什么不第一时间公开相关信息?须知,政府官员手握公权力,其一举一动都关乎公共利益,民众有权及时知晓。按住不公开,甚至在失联7个月后才公告寻人,不仅延误了寻找的最佳时机,而且只会进一步恶化舆论对于政府的观感。在这个意义上,此番“公告寻人”本身就是一起事故,必须有人为此担责。

政府公告寻脱岗官员恐怕表错了情

对官员“失联”现象,可能不少民众心中早有了判断方向,将其与“腐败”“潜逃”等词汇联系在一起,且不乏事实作支撑。但不可能一遇官员“失联”,就言之“潜逃”,比如山西灵石县坛镇乡国土所所长曹方下车小便失踪,目前已被证实死亡,全民大猜想的结局成了悲剧。

或许正是出于同样的“担心”,在脱岗7个月后,再加上“家人也不知道他去了哪里”,有关部门想到了动用政府公共资源找人,貌似是“人性化”十足的体现,毕竟比起大街上被当作城市“牛皮癣”的寻人小广告“高大上”多了。

另一点“人性化”则体现在了公告内容中。“5日内向主要领导报到”,可见脱岗7个月并不算什么大事,只要在这五天时间内归位,过去的事儿可以一笔勾销。更为“心细”的是,在留的“后招”里,详细列出了可能受用的处罚规定名称,甚至精确到了条、项,好像提醒着:要是不回来,后果就在这了,怕你不知道,你自个儿去翻吧。

换个角度,公告的用法也值得一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对公告的使用表述为:“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公告的庄重性不言而喻。一名正科级干部“不见了”,便用“公告”寻人,是有关部门不懂公文写作,还是觉得这位干部“对国内外很重要”?

在对如此“礼遇”感到意外之余,有些问题却不得不反思。《公务员法》有规定: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别人都7个月不上班了,为何如今才有所表示?而且不是辞退,反而要再宽限五日!这就让人纳闷儿了,公务员到底有多大的旷工自由?七个月零五天?可悲的是,有关部门不知害臊,反而上网秀对职工的关怀与仁慈,这不就是表错了情吗?

我们实在没有理由要求官员在“失联”前打声“招呼”,但事情发生后,有关部门总应该好好向公众打个“招呼”吧?这个“招呼”里,不仅要表明别人脱岗7个月有关部门究竟该怎么办,更应反思从脱岗第十六天起,有关部门的责任心去哪儿了,对党纪国法的贯彻去哪儿了?不会也“失联”了吧?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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