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山:中国合作经济发展历程 (3)

张晓山:中国合作经济发展历程 (3)

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的发育与发展

合作社是农村最为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之一。建立一个完整的服务体系是实行家庭经营的必要条件,也是中国农业发展面临的艰巨历史任务。

从世界经验看,合作社是农村最为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之一。新中国土地改革后,为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1953年2月,中央正式通过并发布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计划大约用三个“五年计划”的时间,基本实现农业合作化,即在1960年前普遍建立起初级合作社,1960年以后再逐步分期分批地转化上升为高级合作社。

在初期,农业合作社很受农民欢迎,但随着超越当时农村生产力水平的合作化运动一浪接着一浪地开展,农业合作化的发展逐渐偏离了轨道,1956年9月,我国就在全国全面实现了高级社,到1957年年底,全国96%以上的农民被迫加入了高级社,由于这种合作化运动实际上形成了对农民生产资料的剥夺,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巨大打击,对农村经济造成严重影响,自此之后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一直处于沉寂状态。

改革开放,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农民的财产权得到承认,生产积极性极大提高,农民再次有了发展合作社的需求。从1983年开始,在中央文件中,多次鼓励、引导和支持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供销社等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发展。1983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第四条提出“适应商品生产需要,发展多种多样的合作经济”。1985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提出,“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和商品经济要求,积极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制”。1986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近几年出现了一批农民联合购销组织……各有关部门均应给予热情支持和帮助。”

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199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对农民自办、联办服务组织要积极支持,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强管理,引导他们健康发展。”

到1993年,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和服务的实质性措施开始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对农村合作经济提出了具体要求。国务院明确规定,农业部作为指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与联合组织的行政主管部门。当时,陕西、山西、黑龙江、安徽、四川等省还开展了农民专业协会或农民合作组织的试点工作。在国家政策的鼓励和支持下,与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明显不同的合作组织纷纷出现,不过,总体来看,由于缺乏合作传统、人民公社化运动带来的影响仍未消除、农户生产的商品率不高、政府扶持的具体措施少等原因,合作经济的发育还比较初级,合作内容也仅以技术合作和交流为主。

到20世纪90年代末期,合作活动内容逐渐拓宽,从以技术合作为主,转向共同购买生产资料、销售农产品乃至进行共同使用资金、设施等生产要素方面合作。同时,合作社牵头人也出现了明显的多元化的变化,除能人和专业大户牵头兴办外,一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也成为组织兴办专业合作社的重要力量。

进入21世纪,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加快,农民对合作社的需求更加迫切。中央政府也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开始有计划、有组织地支持合作社发展。2002年,农业部在全国选择100个专业合作组织、6个地市以及浙江省作为综合试点单位。2003年财政部下拨2000万元,把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国家财政支农工作的一大尝试,并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训。在国家政策和法律环境方面,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提出,“积极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鼓励和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具体政策。为减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负担,2005年中央一号文提出对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2006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组织架构、财务管理、机构变动、扶持政策等进行了全面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此具备了法人资格。

30年来,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对农业实行家庭经营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它取决于中国现实的生产力水平,取决于中国农业本身的特性,也取决于中国大量人口长期高度依赖农业的客观因素。但是,单个家庭的经营缺乏规模效益、生产成本高、技术水平低、市场谈判地位弱,因此建立一个完整的服务体系是实行家庭经营的必要条件,也是中国农业发展面临的艰巨历史任务。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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