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话题:司法体制改革 开弓没有回头箭(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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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的四项重要使命

建立和实行法官制度,是我国开始全面推行法律职业化改革的重要标志。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了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级法官和法官的职务序列。与之相配套,最高人民法院还制定了一系列保证法官全面素质的措施,包括从业资格、培训制度以及回避、纪律惩戒、身份保障等。这种法官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实施,有利于我国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有利于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必将极大地推进审判工作的全面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199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认真执行《法官法》和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适应法律职业化的国际潮流,提出“法官职业化”的要求。而“法官职业化”见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是在2001年末,2002年作为法院队伍建设总体思路正式确立下来。在2002年7月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法官职业化,即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和职业地位。法官职业化就是通过一定方式,逐步使法官职业形成一个拥有共同专业的法律知识结构和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具有强烈社会正义感和公正信仰的整体,具有仅属于该群体的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而这种传统、气质又尤为一种强大的内在力量,能够确保法官具有抵御外界干预的勇气和能力。同时,对引导、培养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起到不可替代的示范作用。

具体来说,法官职业化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法官职业准入应该有独特的标准。法官职业准入的要求包括专业水平的要求,职业训练的要求和道德水准的要求。(2)法院内部结构和管理应该非行政化。一方面法院内部机构的设置不应采取行政机关的模式,其人员管理的方式也应有别于一般的公务员。另一方面,法官应摆脱来自行政机关的干预,法官有相对于行政机关的独立性。(3)法官的行为模式应当职业化。法官的行为应当是独特的,有别于一般人。如西方的作家所描述的成为孤独的圣徒,通过自己的行为模式使人们建立对法律、正义的信仰。(4)法官审判应该追求判决的统一性,即要求做到“同样的情形同样对待”而不能因人而异、因事而异。法官审判还应保证既判力的确定性,不能不考虑规则以及依据规则的判决的确定性,即司法最终决定。法官的决断也应明确地和其他性质的决断相区别。第五、具有健全的职业保障制度,使法官职业成为一种真正独立的职业,把职业和经济收益相联系。具体到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已将法官职业化明确概括为“四个基本要求”即不同于其他国家公务员的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以及“六个标准”即“严格职业准入、强化职业意识、培养职业道德、提高职业技能、树立职业保障、完善职业监督”。【详细】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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