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是新一轮国企改革的“重头戏”,一年来,各地根据自身实际纷纷推出改革方案,对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目标、路径、举措等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尝试,取得了很多成果。混合所有制是一个“新事物”,各地在发展过程中理应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但同时也要注意其中可能出现的不良倾向和误区,如“为混合而混合”、“拉郎配”、“走过场”等。因此,厘清“哪些不能做”的“负面清单”,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对混合所有制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很有必要。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条件下,把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结合起来的新的所有制实现形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有利于激发多种所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促进各类企业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过程中,要端正舆论导向,加强政策指导,先试点后推广,不断总结经验和不足,防止和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
防止形式过于单一
发展混合所有制,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就是企业产权多元化,这是当前我国深化国企改革的基本方向。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相互参股,形成混合所有的股份制经济,这将是我国股份制经济在股权结构上的一个重要特点。在同一企业里,既有国有股,也可以有集体股、个人股、外资股、法人股等,各类所有制资本具有平等地位,按照股权多少,享有不同权益。国有资本可以控股,也可以参股,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并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铺平了道路。
但在现实操作过程中,切忌搞一刀切,要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多种形式、多种模式。国有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自主选择采取企业职工持股、股份合作制、公司制、出售、关闭、破产或合资合作等形式改制。其中,采取股份制形式来改制,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大体来讲:一是涉及国家安全的少数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可以采用国有独资形式;二是涉及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企业,可保持国有绝对控股;三是涉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行业的重要国有企业,可保持国有相对控股;四是国有资本不需要控制并可以由社会资本控股的国有企业,可采取国有参股形式甚至可以全部退出。
而民营经济进入国有企业特别是垄断性行业的国有企业,其路径也是多元化的,主要有:一是获得“特许经营权”,由民营企业与政府公共服务部门签订合同,在合同期限内,民营企业经营公共服务部门业务,承担商业风险,并获得相应收益;二是与国有企业优势互补,共同兴建新项目、组建新公司等,在不触动原有产权格局情况下实行“增量变革”,如电力、电讯、铁路、民航、邮政等领域,每年都要新上一批重大项目,过去多由国有企业去建,现在则可鼓励民营资本注资;四是开放“垄断企业存量格局”,让民营资本“参股”甚至“控股”。
防止简单的行政命令
我国传统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加之市场配置资源的各种机制结构尚未完全到位,在一定时期内,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可能更习惯于行政手段的运用。因此,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难免出现过度行政干预现象。而建立混合所有制经济,既是国企改革的需要,也是经济发展到了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在这一过程中,要防止靠简单的行政命令,如规定国有企业持股比例、“拉郎配”、规定时间进度、不顾情况直接插手经营管理层任命等来推进。这些年来,一些国有企业、特别是垄断企业在引进了其他所有制资本以后,又通过非正常手段损害这些资本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使其他所有制资本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时顾虑重重,如很多民营企业担心,作为小股东进入垄断行业后还会按国企原有规则来运行,这很大程度上会使其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因而持观望等待态度。
因此,要建立有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就不能“为混合而混合”,必须遵循市场规律,权衡交易成本和协同效应,以市场为基础、资本为纽带,而不能简单地由政府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企业董事会是真正能独立于市场的决策机构,能公开选聘经营层,并按市场化要求评价考核经营层。而企业的所有股东,也都具有平等的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其关键在于政府能不能放权,妥善解决划清政府与国企边界、进一步放开垄断领域、建立国有企业产权登记与转让平台、打破民资持股上限、国企高管脱离官员身份、赋予董事会权利、落实职业经理人制度、建立多元化员工激励机制等问题。同时,注意促进平等合作互利共赢,充分发挥不同所有制企业的优势,把国有企业在资源获取、行业地位上的优势与民营企业决策管理灵活的优势更好结合起来,引导构建共赢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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