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铸中国人的法治精神

重铸中国人的法治精神

摘要:在领导方式上,要变人治型领导模式为法治型领导模式。人治型领导模式的重要特征是以权压法,以言代法,这种领导模式,将会使我们党执政的合法性遭到严重破坏和质疑,必须予以抛弃。

对话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龚廷泰 记者 张欢

10月23日闭幕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勾画了更加清晰的奋斗愿景。

不可否认的是,现代法治在规范社会生活、构建法律秩序的过程中仍然经常遇到来自传统的阻力,难以从“纸面上”、“书本上”落实到社会成员的“行动中”,这一切都要求我们认真总结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点和不足,并从中挖掘出有益资源,以做到“古为今用”,从而实现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的有效对接。为此,记者采访了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龚廷泰。

法治文化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动力,精神理念是法治文化的核心

记者:法治文化与现代法治有着怎样的内在联系?

龚廷泰:法治文化建设,既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法治国家建设目标的重要文化基础,因此,法治文化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动力。法治文化是包括法律制度结构和法律观念结构,以及自觉执法、守法、用法等行为方式,是包含民主、人权、平等、自由、正义、公平等价值在内的人类优秀法律文化类型。在法治文化的三大要素中,精神理念是法治文化的核心和灵魂,因为:第一,法律制度是在精神理念的导引下建立的,人的行为总是在一定的知识、情感和意志的支配下进行的;第二,精神理念的科学与先进的程度决定着制度规范的文明和良善程度,也引领着人的行为的自觉自由程度;第三,中国法治实践证明,精神理念的共识认同程度决定着制度规范的实施程度和行为的自觉程度;第四,从法治价值依归的角度来看,精神理念的价值与制度规范的价值相比,前者处于更高的位阶,因为制度规范主要体现的是一种工具性价值,而精神理念具有信仰性意义。

要从法治精神理念方面来凝聚全党全社会的法治共识

记者:新华社近日在一篇报道中列举的一个“镜头”让人深思——一位在基层做过书记的领导干部说,在当市委书记时,有人想让他干预一起法院审理的案件,他回复说,法院独立审案子,自己无权干预。结果该请托人拍着桌子吼道,“全市都归你管,法院还能不听你的?!”这折射出的是一种以权代法的“人治”思维方式,如何转变?

龚廷泰:我认为必须实现理念的更新。法治精神理念是治国治党的文化动力,因此要从法治精神理念方面来凝聚全党全社会的法治共识,以此推动法治化水平提高。

第一,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治国理政靠宪法法律,从严治党既要靠党纪党规,也要靠宪法法律。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党纪党规的等级效力高于党的各种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党员领导干部的指示和讲话,后者不得与前者相冲突,更不得与宪法法律相冲突。二是对党员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罚,需要党纪和国法这两把利剑,党绝对不允许存在凌驾于党纪党规之上的特权党员,更不能容忍出现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的特权干部。

第二,树立权力民授的理念。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民授观是对权力神授观和权力君授观的否定,是权力来源的科学阐释,也是我党执政实质合法性的唯一根据。中国古代早就有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以及“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理念,作为中国人民先锋队的当代中国共产党人更要牢记这一古训,并赋予其更广泛、更深刻、更全面的新内涵,摈弃封建思想中权大于法、官高于民的错误理念,牢固树立权为民所授、权为民所用的理念,以实现和保障人民的利益为己任,不得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和亲友谋求私利。

第三,树立职权法定理念。职权法定,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不能自行设定。由于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主体部分都是共产党员,因此,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职权法定”理念,做到“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违反职权法定原则的,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第四,树立权力制约理念。建立一整套对执政党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的体系,是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的前提条件。在以现代政权合法性为价值基础的社会里,权力的商品化必然会给现代政党的合法性造成危机。如果执政党官员的腐败现象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遏制,必将造成人们对权力本质的质疑,造成民众权力价值观的多元化冲突,使党执政的合法性丧失根基。

第五,树立合法执政的理念。如果说党执政的实质合法性来自人民的授权,其价值合法性在于党始终把执政兴国、执政为民作为第一要务的话,那么,党执政的形式合法性就在于实施依法治国,实现执政行为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因此,要建立民主科学的立法制度,配置恰当的国家内部权力分配制度,行之有效的国家权力约束和监督制度,公正权威的司法制度,公平正义的公民权利保障制度。要建立科学的社会规范体系。社会要处于良性运行、协调发展状态,就不能没有社会调整体系,要通过法定程序将技术规范、政治规范、经济规范、道德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上升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法治是一种制度化、理性化、程序化的治理文明,它必须排除个别人的“任性”和恣意妄为。

要做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记者: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那么我们该如何打破传统习惯,破除人治思维,形成以制度化、体系化、系统化为外在表现,以法治化为核心内容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

龚廷泰:从法治行为文化的层面上看,依法治国,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转变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做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实现党和国家治理模式的重大转变。

第一,在领导方式上,要变人治型领导模式为法治型领导模式。人治型领导模式的重要特征是以权压法,以言代法,这种领导模式,将会使我们党执政的合法性遭到严重破坏和质疑,必须予以抛弃。

第二,要实现由运动型治理模式向规范型治理模式转变。运动型治理模式具有偶然性、随意性、不确定性、人治性的特征。而规范型治理模式,凸显的是必然性、稳定性和法治性,它是一种合法型的治理,它强调宪法法律的权威而不是个别人的权威,社会成员服从领导者和管理者,并非服从他个人,而是服从那些非个人的制度。这种制度不以领导人的变化而变化,不以领导人意志的转移而转移,使国家治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更富理性,更有公信力。

第三,要实现由党和政府包揽一切的治理模式向多元善治的治理模式的转变。所谓善治,是一种以民众为中心的依法治理。善治的主体是多元的,党组织、政府、社会组织、民众都是社会治理的主体。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推动传统的以党和政府为主导治理模式的转型,使党组织、政府与社会形成良性互动、合作共治的治理新模式。总之,治理模式的改革,是法治行为文化模式的改革,是我党由革命党向现代化执政党转变的重要举措。

通过法治文化的培育,把法治理念、精神转化为党员领导干部的自觉行动

记者:中国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积淀了许多宝贵的法律文化资源。在生产方式发生巨大转变的今天,我们怎样实现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的有效对接?

龚廷泰:这就需要我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法治文化的培育,本质上指的是把法治文化塑造成为中国先进文化的重要基本构成要素,把源于西方的法治文化的精髓培植为一种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本土文化,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积极因素创造性地转换为具有现代性意义的法治文化的一部分。全球化时代,是一个法律文化多元的时代,这些多元的法律文化,深刻地影响着乃至制约着当下中国法治建设的文化路径选择。从文化的共时性来看,我们既面临着现代资本主义法律文化的挑战,又承担着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构任务;从文化的历史性来看,我们既背负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封建特权主义、人治主义法律文化的历史包袱,也承载着肃清“文革”前“左”的政治文化影响的新时期使命。自“五四”以来,随着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发展,现代的法治文化已经在思想观念上逐步被国人所接受。然而,在近百年中国的文化发展过程中,传统与现代,人治与法治,特权与平等,专制与自由,始终处于激烈的较量与角逐之中。因此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和培育,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对于中国的法治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目标的实现意义特别重大。要通过法治文化的培育,把法治文化、法治理念、法治精神转化为党员领导干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自觉行动,转化为广大民众的日常生活实践。有了对中国法治文化的自觉践行,依法治国也就有了深厚的实践基础,法治中国的雄伟大厦也就有了结实牢固的根基。

责任编辑:周艳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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