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道路”“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升级版的三个关键词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 胡建淼
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一个主题,并且以党的决议作出一个专门决定,确实是第一次。具体说是四个“第一次”:从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基本方略以来,是第一次;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以来,是第一次;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是第一次;自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也是第一次。四中全会所反映的理论、精神,在中国法治史上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解读是为了宣传,宣传是为了贯彻。我以为可以从三个关键词来解读四中全会:“全面”“道路”“体系”。
“全面”是指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具有全面性、全局性。“道路”是指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体系”是指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现了从“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的伟大转变。全会所指出的各项改革措施和任务,都在五大法治体系之内。读懂了这三个关键词,也就读懂了四中全会。
第一个关键词是“全面”,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但当时未用“全面”两字。2007年十七大报告第一次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要求。2012年的十八大报告,要求到2020年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的目标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目标,并围绕这一目标,确立“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新路径,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我们党关于法治建设的理论,从法治行为这条主线上看,从依法治国扩展到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从法治目标这条主线上看,从法治国家扩展到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这表明中国的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从法治走向全面法治。十八届四中全会所设计的五大体系和六大任务,使推进依法治国突出了全面性,标志着我们党关于全面法治理论的成熟,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实践踏上了全面法治的新起点。
第二个关键词是“道路”,即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学界已经被提出很多次,但党的文件正式提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第一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无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组成部分。这就强调,在中国搞法治必须走自己的路,为此必须坚持五项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第三个关键词是“体系”,即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目标概念的首次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关于“依法治国”理论的创新、丰富和发展,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治建设实现了从“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的伟大转变。法律体系主要是指以立法为主要环节的法律规范体系,而法治体系并不只限于这一范围。依法治国的法治体系,由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五大体系组成,它构成了中国未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完整目标体系。
第二,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因此要建立科学而完备的国家法律体系。一方面,对于重要的政治事务、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都要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通过民主和科学的程序制订国家的法律规范,使国家的法律充分体现民意,并且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三,在国家治理中,树立宪法和法律的至上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运行,这也是宪法与党章的基本要求。
第四,实现司法公正,通过司法公正来促进和保障全社会的公平正义。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的那样,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五,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理想状态和正确道路。一方面,我们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另一方面,党必须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党在推进我国的民主法治事业中始终起着引领作用,要坚决遵循国家事务中“宪法至上”原则和党内事务中“党章至上”原则,以党在依法执政中的模范作用来带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建设。
总之,依法治国既是公平正义的制度保障,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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