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全会培养全民“宪法至上”信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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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使宪法“活”起来

《决定》中称,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习近平当天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也谈到,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表示,宪法不可能非常具体,要准确把握其精神,则需要权威机构按照一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程序进行解释。同时,正在推进的全面深化改革,也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需要将宪法的原则性规定与现实情况衔接。

“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这是一个全新的提法,就是对宪法的解释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实际上就是使宪法‘活’起来。”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也表示,宪法精神并不是谁都可以随意解释,而是需要一套完整的解释程序和机制保障。

薛刚凌称,宪法解释是一种实际需要,否则将引发很多冲突,或者冲突得不到有效解决。而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宪法解释可以发展宪法精神。如果条文不被赋予时代的内涵,将会滞后更多的需求。

加强备案审查制度 红头文件将被“丈量”

《决定》中提到,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对此,有评论指出,这意味着将来所有地方的红头文件,都要放在宪法的尺子下量一量,看文件是否存在越权,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是否在现实中被形形色色的“土政策”架空。

薛刚凌表示,中国的立法主体较多,不排除这个过程中出现上位法和下位法不一致的情况,为了保证法律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则需要有效的监督。而备案制度不仅能保障秩序本身的合法性和科学性,同时兼顾多元的利益。

“如果是一个行为违法,受侵犯的可能是一个人;但倘若是一个规范违法,那么受侵犯的可能就是一大批人。所以规范性文件本身的违宪违法的后果是很严重的。”薛刚凌说。

有学者指出,中国的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早在2000年就被写入立法,但老百姓感觉不到这个制度的存在。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有权机关的备案审查能力不足,不足以对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有效审查,从而制约了中国立法质量的提高。

值得一提的是,在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部分,去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曾提到,“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这句话在此次《决定》中被保留,并被表述为“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完)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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