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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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的题目为《推进依法治国释放全面深化改革长期红利》,我今天的解读主要是跟经济体制改革有关的。重点是在怎么去认识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处理好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或者说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怎么进一步法治化。那么讨论到这个问题,我们还有必要简单的回顾一下,我国法治建设的简单历程。
一、我国法治建设历程
从1949年建国以来,我们法治建设一直在进行着,我们可以把共和国法治建设历程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从1949年到1956年期间,我们称之为共和国法制奠定时期。当然,这个期间有一些标志性的成果,其中最大的成果就是“五四宪法”,也就是在这一年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应当说它奠定了我们整个法治建设的一个基础。同时在法治观念上,董必武同志他也提出来八个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应当说如果没有发生后边重大变化的话,经过1949年到1956年这七年的建设,我们的法治应当是能够初步的奠定了一个基础,非常遗憾的是,从1957年开始,我们进入了“反右”,后来又到了文革,那么这个时候法制造到了极大的破坏。因此,我们可以把1957年到文革结束这十年,划分为第二个阶段,称之为法制建设的倒退时期。
第三个阶段就是在文革结束之后一直到1997年。这个应该是我们共和国的法制到了一个重建时期。那么,在这个期间一个非常著名的成果,就是邓小平同志在董必武同志八个字的基础上发展为十六个字,而成为指导整个这个期间法制建设的一个基本的要求。那就是说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那么既然要求有法可依,那就意味着在这个期间有大量的立法工作需要去做;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这是讲法律实施的一些问题的,尽可能要做到,必须要去依据法律来去处理这些问题;同时,还提出违法必究,这讲到法律监督的问题。也就说经过这个阶段,我们在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上已经做到有法可依。因为这个期间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大量的法律,国务院也制定大量的行政法规,使得我们社会经济生活基本方面已经实现有法可依。但是,在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以及违法必究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第四个阶段那就是1997年到十八大之前,这个阶段是由法制进入到法治的一个转型期。我说的第一个法制,指的是制度的制,因为在这之前我们更多的工作是在制度建设这一方面,但是法制不只是一个静态制度建设的问题。有了静态的制度建设,还应该有动态的执法活动、司法活动、守法活动和法律监督。这就到了一个法律治理阶段,由所谓的“刀治”转向了“水治”。这个阶段有一些标志性事件。在1997年我们党的十五大提出来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那就是法治。而且基于这样一个党的认知,我们在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写入了宪法。这样的话,就意味着十五大我们提出依法治国,那是党的意志。到了1999年把依法治国写入了国家的宪法,这表现为国家的意志,那么国家意志也是全民意志。这看到一个转换。我们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已经认识到我们治国理政的方式要发生变化,要依法治国,这个是一个党的共识。那么写入了党的报告,表现为党的意志。仅仅表现党的意志不够,因为党作为一个执政党,要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实施法律。因此,我们把依法治国要写入了宪法,这样转换成一个国家意志。同时在这个阶段,在十六大,又把“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也就是说要实现小康社会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方针。在十七大再次明确提出来,要加快建设法治国家,实际上又可以看到依法治国的紧迫性、必要性。这里面一定要强调的是什么呢?它是一种治国思想的体系,是一种治国的原则体系,同时也是一个治国的制度体系的总称。那么在这个期间,就发生了一种转变,由过去1997年以前我们更多在静态的制度完善,到要全方位进行依法治国。这应该是一个重大的变化。
下面就可以进入到我们共和国法治建设的第五个阶段。也就是在十八大以后,一直到今后一个比较长的一段时期,十八大报告根据2020年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形势和新要求,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那么根据这样一个重大的决策和战略部署,在前不久我们召开了中共历史上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专门来讨论、研究、决定依法治国这样一次会议,那么也就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有一个重要的一个会议成果,就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若干问题的决定》。也就是说从十八大之后到今后很长一段时期,我们共和国的法治建设就处于这样一个第五个阶段,全面的来推进依法治国。
我简要地把我国60多年的法治建设过程做了一个简要的回顾。那么在这样一个背景,我们再去学习和领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这个《决定》当中,它非常清晰地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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