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
(省社科院院长、研究员 侯水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有简洁、清晰、明确的表述,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提出这个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决定》对总目标还做了阐释,也可以说是具体化。个人理解,包括以下四个层次的内容:
第一、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向国内外鲜明宣示我们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而不是别的什么法治道路。
第二、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具体要求是,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个体系包括了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明确了法治体系的构成。把党规体系也纳入到依法治国的法治体系,这是第一次。其意义在于既明确了党规在法治体系中的地位,党内法规是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又进一步明确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宪法原则。
第三、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整体性,也可以说明确了依法治国几个方面的关系。强调了依法治国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相互联系,应一体推进。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样的法治工作格局。
第四、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要达到的目的,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法治国”本身不是目的,它是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总目标紧密联系的重大方略之一,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总目标的特点,一是更高的法治要求,二是明确的路径指引,三是突出的实践性,四是很强的创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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