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保障司法公正作出新的部署,在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等方面提出一系列具体举措。司法公正之路究竟该怎样走?《经济日报》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主任贺小荣。
记者:四中全会《决定》就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意义体现在哪里?
贺小荣:司法权既然是判断权,判断主体的独立性就是确保结果公正性的前提条件。《决定》将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作为保证公正司法的首要问题,彰显了独立性在确保司法公正中的重要地位。
领导干部干预、插手个案处理是当前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当前,要结合人民法院正在全面推进的司法责任制、司法公开、监督留痕等改革举措,逐步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个案的电话记录、转递材料、口头指示等信息的提取、封存、举报和公开制度,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行政机关对待行政诉讼的态度一直是法治建设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尺。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既可以让行政机关直接面对群众、及时化解纠纷,又能够树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形象,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水平。
公正是权威的基础,权威是公正的保障。《决定》提出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重点解决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以及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行为的入罪问题,加大对单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惩治力度,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
司法权作为判断权,其判断结果的正确性必须建立在证据裁判的基础之上。因此,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甄别各类过错的区分标准,确保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职等处分。
记者: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走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一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此基础上又做了哪些细化和具体举措?
贺小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是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地方法院人财物实行省级统管的进一步深化。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有利于确保法律统一适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有利于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群众诉讼。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也不是独立的法院,在工作方式上也不能简单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巡回审判。
通过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集中审理跨区域的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环境资源案件等,可以弥补省级统管未能完全解决的一些问题,从体制上排除地方因素对公正司法的干扰,确保少数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得到公正处理,促进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进一步细化,人民法院内部的审判权与执行权必须相分离,既要尊重审判权的权力运行规律,维护审级独立,真正实现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同时又要充分发挥执行权作为行政权的制度优势,真正形成上下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体制,尽快实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彰显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内在价值,树立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