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司法公正的内在逻辑(2)

遵循司法公正的内在逻辑(2)

记者:《决定》抓住了哪些司法权运行的内在规律,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改革思路?

贺小荣:司法机制涉及立案、庭审、裁判、执行等审判权运行的各个环节,同时与法官制度、司法环境、司法保障等具体制度密切相关。《决定》围绕诉权保护、审级职能、庭审中心、司法责任等关键问题,紧紧抓住司法权运行的内在规律,进一步明确了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改革思路。

《决定》提出要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这就意味着,人民法院在立案环节对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再进行实质审查,实现了程序与实体相分离。立案制度的这一巨大变化,一方面给人民群众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提供了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又给人民法院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对此,必须进一步健全立案公开制度,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案件的范围,同时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构建文明、有序、规范的立案工作机制。

我国现行的法院体制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决定》提出要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因为一审距离案件争议的事实更近,便于及时查明事实;二审重在解决诉辩双方对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审查终审裁判的正当性,维护裁判的权威性、稳定性,最终实现法院裁判的终局性。合理定位4级法院在不同审级中的职能作用,对于提高诉讼效率、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您是如何具体理解《决定》明确提出的要构建阳光司法机制?

贺小荣:《决定》明确提出要构建阳光司法机制,依法及时公开司法的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为进一步拓展司法公开提出了具体指引。

一是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所有审判流程中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都应当向当事人公开;当事人可以通过网上办公平台与法院进行必要的互动交流;所有可以公开的裁判结果和执行信息都应当上网公开;当事人和普通民众参与、旁听案件审理,获取法院的公共信息将更加方便、快捷。

二是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制度。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是当事人服判息诉的一个重要条件,也是彰显司法文明公正的必然要求。

三是构建司法与传媒的良性互动关系。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尊重新闻传播规律,媒体也要尊重司法规律,尊重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共同维护司法权威,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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