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通知》要求,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上都需要官方派监督员现场指导。监督员如何指导?监督员不是万能的。一个或几个监督员面对那么多村民,那么多食材,他如何监督制作过程?如何确定食材是安全的?严重的信息缺失很难让监督员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最终结果反而可能是给了监督员一块权力租金。监督权成为村民办酒席的一个“拦路虎”,村民只有用一定数量的金钱把这个路障移开。
《通知》还要求,要从正规渠道采购食材。这个正规渠道是谁来认定?如果由现场监督员来认定,相当于赋予了监督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其权力寻租砝码进一步增加。如果由食品药品监督机构来认定,那岂不是自我赋权?恃权自肥自然也难以避免。
出台《通知》的出发的点诚然是好的,但是如果执行目的和执行方式无法兼容,那么《通知》要么沦为一纸空文,要么成为权力自肥的工具,舍此无他。若为前者,不过“无为而治”而已,还酿不成恶果。倘为后者,菩萨心造就魔鬼恶,岂不是大悲剧?
【启示与思考】
有人说,对农村流水席的限制,是对农民的歧视。对于这一点笔者并不赞同。眼下,农村红白喜事的流水宴确实是存在不少问题的。从安全的高度出发,对于监管空白地带进行约束,其实不是“目光寒冷”而是“真情关注”。这是保障舌尖安全的需要。
倒不是怀疑监管部门的一颗真诚之心,只是担心这样的规定不好执行。这个规定就犹如一股清流,如果能在流动的时候不走偏了方向,对于农村餐饮安全来说,就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但是,如果仅仅有了这个“规定的水”而没有“管理的渠”,再好的水也会是四处流淌,反而会增加怨言,带来尴尬。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在放出“规定的水”之前,多做些事情,先把管理的渠道建设起来。
农村食品安全问题千头万绪,相关部门理应有更为周详的治理规划,一方面应该严格搞好源头治理,比如对于食材的检验检疫,对于相关人员的健康检查,还有相关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宣传培训等等;另一方面,似乎也应转变思路,变管制为服务,多付出一点辛苦,走出去、走下去,延伸触角、密织网络,让民众真正感受到一种政府的护持。
那种以为只要发一个文件、下一道通知,即意味着完成了一次管理过程的思路,早该抛掉了。仅仅端坐在办公室发号施令,或者将工作指派给乡村,不仅不可能做到管理到位,不客气地说,也不排除卸责的嫌疑。
时下,从上到下,各级政府都在简政放权,砍掉不必要的审批,放掉该放的权力,那些形式化的“报备”也该减一减了。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在农村食安问题上就可以放任自流,而是希望有关部门不要再沿袭以往的行政惯性,在真正需要下大力气管好的领域内避实就虚、放弃责任。
任何一项事关公共治理的制度规定出台,应该事先评估其是否合理,是不是可行。其实,在农村食安问题上,与“报备”相比,严密的检验检疫、严厉的惩治措施、预先防范乃至信息公开制度等显然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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