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晓南:发展混合所有制不是将国企都改制上市

季晓南:发展混合所有制不是将国企都改制上市

■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国有企业改革也已进入深水区,如何实现国有企业改革的新突破,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发展混合所有制其实质就是深化产权制度改革,被普遍视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突破口和加速器,通过不同所有制资本的混合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取得新突破,也就被人们普遍寄予了厚望。

■我国所讲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相对于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等而言的,属于所有制的形态和范畴,而股份制企业是相对于非股份制企业而言的,属于企业组织形式和范畴,是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根据中央精神,基于产权理论,立足企业实际,可以作出这样的判断:股份制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但混合所有制经济不等于股份制。判别是否属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关键把握两个内在规定和本质特性,一个是多元投资主体,另一个是不同所有制资本的融合,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特性的企业才属于混合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属于多元投资主体的企业,但如果是同一属性资本相互持股形成的股份制企业,如国有资本与国有资本或民营资本与民营资本交叉持股,则不属于混合所有制企业。

■国有企业不可能也不需要都采用股份制的形式。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必须能够回报股东并且具有较好的投资回报,如果改制上市,必须符合上市条件,如果连续亏损将要摘牌退市,还存在控制权转移的压力等。实际情况是,并非所有国有企业都具有投资价值,更不是都符合上市条件,特别是承担公益性功能或主要承担保障性功能的国有企业,由于盈利能力不强,可能出现亏损甚至严重亏损,无法实现良好回报,无法吸引其他股东,也无法满足上市要求。因此,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等于也不可能将国有企业都改为股份制企业。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论述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时,将“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单列一条,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共同构成了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主要内容。《决定》强调“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决定》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论断和阐述,清楚地表明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义和作用,同时,也为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指明了方向和路径。而在今年下半年召开的四中全会的《决定》,为混合所有制的成功提供了法律保障。目前,国资委正在进一步组织对国资改革指导意见的初步讨论。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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