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晓南:发展混合所有制不是将国企都改制上市(3)

季晓南:发展混合所有制不是将国企都改制上市(3)

混合所有制经济不等于股份制

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即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关键是在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同时实现多种所有制经济的更好发展,使“两个毫不动摇”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之中。能否有效解决这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完善。理论和实践已经说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有效解决这个问题的必然选择和实现途径。从基本经济制度的本质规定和内在要求出发,应该将中央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解读为是要实现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根据这一解读,无疑,应该将混合所有制经济界定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的融合。

现在,有一种说法很有市场,认为“混合所有制是股份制的一种形式”,既包括公有制经济,又包括非公有制经济,是不同所有制经济按照一定原则实行联合生产或经营的经济行为。还有一种说法更极端,直接断定“股份制就是混合所有制经济”。这两种说法都是错误的。根据中央精神,基于产权理论,立足企业实际,可以作出这样的判断:股份制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但混合所有制经济不等于股份制。

一是混合所有制经济与股份制是两个不完全相同层面的经济和社会现象。混合所有制经济可以理解为财产权分属于不同性质所有者的经济形式。混合所有制经济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来分析:从宏观层面来看,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制结构的非单一性,即在所有制结构中,既有国有、集体等公有制经济,也有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还包括拥有国有和集体成分的合资、合作经济。

宏观层面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可以理解为一个国家经济结构中不同所有制的构成和比重,在宏观层面上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就是要在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同时毫不动摇地支持、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其实质是调整社会的所有制结构。从微观层面来看,混合所有制是指不同所有制性质的投资主体共同出资组建的企业,也可以理解为企业内部不同所有制的构成。在微观层面上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就是要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其实质是调整企业的产权结构。显然,混合所有制经济比股份制的内涵更为宽泛,如果把混合所有制经济与股份制画等号,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只剩下企业层面的产权制度改革了,显然,这样的理解不利于全面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二是混合所有制企业与股份制企业是相互交叠的两种多元产权结构。混合所有制企业在产权结构上体现为不同所有制的资本融合形成的多元投资主体企业。判别是否属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关键把握两个内在规定和本质特性,一个是多元投资主体,另一个是不同所有制资本的融合,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特性的企业才属于混合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属于多元投资主体的企业,但如果是同一属性资本相互持股形成的股份制企业,如国有资本与国有资本或民营资本与民营资本交叉持股,则不属于混合所有制企业。由此可见,在产权结构上,混合所有制企业与股份制企业既相互交叠,又相互区别,混合所有制包括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形成的企业,但不包括公有资本与公有资本相互持股形成的企业。

混合所有制企业属于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但同一属性的资本相互持股形成的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并不属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因此,混合所有制企业不限于股份制企业,也不限于股权多元化企业。基于这一判断,不能将混合所有制等同于股权多元化,因为,股权多元化可以是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相互持股形成的股权多元化,也可以是公有资本与公有资本或国有资本与国有资本相互持股形成的股权多元化,现实中,国有资本与国有资本相互持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为数不少。

三是要区别所有制与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所有制与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一种所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不同所有制也可以采用同一种实现形式。我国所讲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相对于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等而言的,属于所有制的形态和范畴,而股份制企业是相对于非股份制企业而言的,属于企业组织形式和范畴,是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一种所有制形态和范畴,可以与公有制、私有制作为同等经济范畴进行分析,混合所有制企业作为多元产权结构的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则不能与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一样作为一种企业类型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所有制与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既相互联系又不相同的两个概念。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有多种,包括公司制、股份制等,混合所有制属于哪种企业组织形式要根据具体的资本结构和经营方式来确定。正因为如此,我国企业的工商登记中只有公司制或股份制等企业形式,没有混合所有制企业形式。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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