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党的领导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建国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步很快,但今天也依然存在很多突出问题,无论是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各个环节,还是在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等方面,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和要求都还存在较大差距,这些要求必须有一个坚强的领导来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正如《决定》明确指出的:“必须清醒看到,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 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此外,我国具有两千多年封建文化传统历史,封建思想和封建意识还比较严重地存在,社会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一个人情社会、熟人社会,还存在比较深厚的人治土壤环境。这些都是制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障碍。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当前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已经进入了“深水区”和“攻坚期”,必然涉及体制、机制和重大利益关系的调整和变革。这就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党的独特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群众优势,才能够有效破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种体制机制障碍,才能顺利完成 《决定》提出的各项任务指标,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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